泸州市龙马潭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开征求《泸州市龙马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泸州市龙马潭区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公开征求《泸州市龙马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公 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区发展改革局牵头起草了《泸州市龙马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30日,公众可以在2024年11月2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1.联系电话:0830-2522272
2.电子邮箱:304399700@qq.com
附件:泸州市龙马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泸州市龙马潭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0月24日
泸州市龙马潭区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高效、规范的政府投融资项目决策、审批、建设、管理和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 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泸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
本细则适用于使用区本级及上级财政安排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实施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区政府建立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各司其责的项目管理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一)区发展改革局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组织和管理、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编制,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市政和房屋建筑类)及投资概算,负责招投标方案核准、项目调度考核、项目后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
(二)区财政局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决策和论证,负责研究筹资方案,审核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负责区级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安排计划的编制,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工程价款结算审查、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负责政府采购(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根据职责范围负责项目的用地方案论证、规划方案研究指导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行政审批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施工图审查、初步设计批复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施工图审查。
(四)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国防动员办、长开区高端装备发展局、长开区口岸物流局、长开区新经济局、长开区酒业发展促进局、长开区项目服务局、龙马潭生态环境局等作为政府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的策划及方案研究,依托四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建立本行业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职能职责分工,履行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
(六)区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及区委审计委员会工作安排,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七)区机关事务办牵头编制《区级机关办公用房三年维修规划》,对纳入年度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计划的项目进行审批。区级机关本级和机关办公区内的业务技术用房维修参照办公用房维修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项目单位负责项目资料申报和项目建设、工程进展、工程变更及总投资控制,作为项目业主依法依规做好项目管理的各项工作,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章 项目决策和审批
第四条 区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情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 政府采用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应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集体决策制度。
(一)拟使用区级财政资金(或未指明项目的上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
1.总投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按区级有关规定执行。
2.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按“同批次、同类型、同业主、同区域”打捆办理审批手续;无法打捆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研究达成一致后办理审批手续。
(二)拟使用街镇或有关单位自有财力的政府投资项目,街镇或有关单位应通过办公会等程序集体决策,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需提请区级决策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拟争取上级(政策)资金的项目需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研究达成一致后办理审批手续。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使用自筹资金建设并申请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或申请政府进行投入且政府投入额度低于50%,企业拥有建设、运营权的项目,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真实性负责。
(一)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分 析论证,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附法律、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
(三)初步设计应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 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 料、设备的主要规格和技术要求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 算。投资概算应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 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行审批制度,严禁未批先建。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审批部门应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
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建设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八条 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年)》要求编写, 分析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 的落实情况。加强资金来源方案审查,强化资金闭环管理。涉及 举债融资的项目,应当重点评估论证融资方案;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 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履行相关程序后作出决定。可能对市场竞争状况造成较大影响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一条 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就项目是否符合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要求等方面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区综合执法局按照各自职责出具初步设计行业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 和审批程序:
(一)对纳入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 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 (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内容;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 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在直接审批初步设 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发展改革、自 然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召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服 务协调会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并联办理审批手续,救灾抢险、 应急工程等项目应按照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四)推行极速审批,可以提前开展区域评估、前期辅导、项目预审、代办服务、施工准备,推进并联审批、快速开工;
(五)国家、省和市对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 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审批权限属区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审核后上报审批。
第三章 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区级政府投资实行年度计划“先方案后计划”管理,相关部门按程序确定年度计划建议方案(以下统称建议方案)后,项目单位按计划进度向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年度资金计划,财政部门按程序报批后下达项目预算。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编制建议方案,区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建议方案,按照区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每年9月底前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提出下一年度拟实施项目建议方案,报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送区发展改革局汇总。区发展改革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龙马潭生态环境局及相关部门会审后统筹编制年度计划建议方案。建议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续建项目重点包括项目实施进度、累计完成投资、年度建设内容、预计年度完成投资、资金需求及来源等;
(二)新开工项目重点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年度建设内容、预计年度完成投资、开工时间、项目用地落实情况、资金需求及来源、资金平衡方案等;
(三)前期工作项目应报送项目单行材料,重点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纳入规划情况、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及年度投资规模、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方式、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资金需求及来源、项目建成后的效益等。
第十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汇总提出下一年度的建议方案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形成实施方案。新开工项目及前期工作项目在明确经费来源后据此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待项目达到规定进度后向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下达年度资金计划,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年度资金计划安排预算。安排的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年度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入库。
经审定印发的实施方案,各部门(单位)须严格执行,并将其作为资金、土地等要素安排、项目审批、开展招投标活动、报建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实施方案实行动态管理。方案有效期1年,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定期申报;经区委、区政府提出新增纳入实施方案的项目,项目单位原则上应按照第十七条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九条 申请下达年度资金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入行业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三年滚动计划;(二)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三)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区级(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落实资金或者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下达年度资金计划。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落 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且总投资1000万以上(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可以委托有项目管理资质的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选择项目代建单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代建单位应与项目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承担项目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投资概算,加强资金管理和控制,保证项目推进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代建单位项目管理费在项目总投资中列支,使用范围及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列入实施方案后,项目单位应与设计单位 深入衔接,在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规模及建设内容的基础上开展施 工图设计及相关工作,确保按计划时间开工建设。由项目单位按 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预算,预算金额不得突破概算中建安工程费与预备费之和。
第二十二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招标,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项目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及概算核定后开展招标工作,未核定投资概算的项目严禁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具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
1.生产型、运营型等对设计与施工紧密要求高,且建设与生 产、运营直接关联性强的项目;
2.因工期紧急需在前期工作阶段进场施工项目;
3.有管理经验和管理队伍,具备投资控制、技术把关等管理 能力的单位(公司)作为业主(代建单位)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实行代理建设制度或工程总承包的项目,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代建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单位 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投资概算,加强资金管理和控制,保证项目推进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有代建单位的项目,项目单位负责以下内容:
1.项目申报和资金落实;
2.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建设用地、规划、环评、水保等前期手续的办理及其他必须以业主名义申报的工作事项;
3.负责“三通一平”、杆管线搬迁等工作;
4.负责招投标、政府采购及相关合同的签订等工作。
代建单位负责从签订施工合同开始到项目现场管理到竣工验收、结(决)算及资料归档等工作,落实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廉政目标控制。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 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原则上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安排预算。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经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会商,项目确需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认定为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单位须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在实施工程中对于工程变更须严格按照区政府印发的变更管理相关文件执行。未履行变更程序或变更程序不规范的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充分考虑项目需求及设施的必要性、合理 性,项目单位应强化合同约束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勘察设计 缺陷或遗漏导致项目投资变更增加的,对相关责任人和勘察设计 单位按合同条款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项目单位对概算控制负主要责任,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 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有代建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代建合同约定履行项目概算控制的相关权利义务。财政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加强对项目预算、概算控制的监管,确保施工图预算不突破批复概算的建安工程费与预备费之和。
第二十八条 项目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波动、地质条件发 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 方案及资金来源,根据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相关规定履行 相关程序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投资概算核定部门调整。
第二十九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有未经投资主管部门 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 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第二十八条提交调整概算的申 报材料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的责任主 体,并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已批复的概算原则上只调整一次,特殊情况需再次调整的, 需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后再调整。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将审查后的设计图纸及施工图预算报送财政部门初核,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财政部门在评审过程中可对评审内容提出优化完善的建议,由项目单位进行复核确认, 若对图纸设计存在重大质疑,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图纸复审。财政部门开展预算评审工作并按期出具预算评审报告,若评审过程中出现超出概算的情况,财政部门应暂停评审,由项目单位对其设计预算(概算)按程序进行调整并重新申报。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严格按照先财政评审再实施的工作流程,因情况特殊先实施再补送评审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书面报区政府同意后再按照相关规定报送财政评审。
第三十二条 因工期紧急等特殊情况需边实施边评审的,项目单位按相关规定提前请财政评审中心及相关部门勘察现场,确 定即将实施的工程内容,杜绝以预算评审取代结算审计。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作为招标人(采购人)需严格执行招
标投标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 动,自觉抵制各种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及政府采购的行 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工程量或项目清单 (工程总承包)招标模式,限制采取费率招标,救灾抢险、应急工程等项目应按照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依法依规选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全过程跟踪;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确需开展项目全过程跟踪,需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第三十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 代建等应依法签订合同,项目单位应在合同中强化乙方履职质量风险条款约定管理,各类合同签订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推行按标准合同范本签订合同,标准合同范本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已有范本的,不再制定)。严禁项目单位违规擅自变更合同,在未经财政评审的情况下,禁止签订以财评价下浮作为结算依据的合同条款。
第三十七条 当施工索赔事件发生时,应由项目单位上报行 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深入现场及时了解情况,收集索赔 的各类资料,对索赔证据、索赔程序、索赔时限、索赔价款进行复核,提出降低索赔损失的控制建议,防止索赔扩大,行业主管部门将相关资料完善后根据索赔金额上报区政府。
第五章 项目完工验收及结(决)算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其他领域项目由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十条 竣工验收重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执行、 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绩效目标完成及与 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或接收单位应及时办理接收事宜,接收单位不得拒绝接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工程结算书,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及时将工程完整资料提交相关机构或部门进行结(决)算审计,并对项目竣工结(决)算送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在3个月内办理竣工决算,并报区财政局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项目单位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对因审减率超过 5%产生的结算审计费用,超过部分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落实;对审减率超过20%及以上项目,应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追究项目单位的监管和审核责任。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明确资产接收单位。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区财政局审批,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按照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和最新的会计制度,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资产接收单位应当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准文件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及时确认资产价值,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审批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投资决策、建设管理和投资效益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评价结果可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督导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 设、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的基本信息。
第四十五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 以及执法查处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依法依规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在政府投资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泸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泸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明确规定条款,无需进一步细化配套相关要求的,从其规定,本细则不再赘述。
本细则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区其他有关政府投资管理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遵照本细则执行。四川(长江)经济开发区项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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