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泸州市龙马潭区委员会六届三次会议提案答复的函
方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支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议中反映由于建设项目的各种特殊情况,施工单位或劳务公司可能需要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当工资专户资金到位后,可能发生重复支付工人报酬的情况。因工人离职、联系方式更换或不愿归还等,施工单位或劳务公司可能面临长期垫资和超支,最终只能通过诉讼追偿,这不仅浪费资源,还可能因失信行为导致无法受偿,增加施工单位或劳务公司的负担。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对于您提出的建议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都有对应措施,为了规范建设领域乱象。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强化源头治理,明确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二是加强巡查力度,联合主管部门加强工程项目的巡查,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坚决打击;三是加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我局将对新开工的项目开设“开工第一课”宣讲,要求在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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