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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关于杨光珍中医诊所销售假药一案
来信人 祝** 来信日期 2024-08-12
信件索引号 202400030
信件内容
本人于2024年5月10在杨光珍中医诊所 本人拿着药方去该诊所拿药 我一在强调你给我按药方抓药  我药方上明确写着川贝 我也问该药师你这是不是川贝 是川贝你在给我抓 不是我就不要 一直在强调 因开药方中医告知我川贝效果好,不可用别的代替 药师表示肯定是川贝 然后告知我药方上少两味药让我去其他药店所购买然我去别的药店购买了 在该药店煎药   抓了10服中药每付50元 共500元后又帮朋友购买60元川贝合计金额560元 煎药费50元 在该中医诊所消费610元 后朋友告知 该中医诊所 所销售川贝并不是川贝 本人并通过网络查询后发现走开被骗了 是平贝并不是川贝 该药店用平贝冒充川贝销售医生是救人的而不是来这样害人 坑骗老百姓的血汗钱的 没有医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98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44条规定,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诉求1.要求该诊所退1赔10 诉求2. 药师自行更改处方是违法的。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且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处方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药师在调剂处方时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回复日期 2024-08-16
办理结果

市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区长信箱反映“关于杨光珍中医诊所销售假药一案”的来信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实,您反映的事项已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核查,杨光珍中医诊所提供对应的处方、收款收据、电子发票均未涉及川贝母,现场未查见川贝母的购进、储存和使用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平贝母为中药饮片,不属于抗菌药物。同时,该诊所表示拒绝接受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终止调解。若您仍有疑问,请拨打0830-2708858进一步咨询。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