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惠企政策
税务惠企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期限:2026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830-12366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适用期限:2026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830-12366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适用期限: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830-12366
4.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适用期限: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830-12366
5.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适用期限: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830-12366
6.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包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适用期限: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830-12366
7.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一)“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三)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适用期限:2025年9月1日起
咨询电话:0830-12366
8.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适用期限:2019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830-12366
9.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适用期限:2023年1月1日起
咨询电话:0830-12366
10.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10月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适用期限:2023年1月1日起
咨询电话:0830-12366
11.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 (含30人) 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适用期限: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830-12366
12.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适用期限:2021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830-12366
13.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适用期限:2024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830-12366
14.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适用期限:2019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830-12366
15.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适用期限:2018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830-12366
16.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比例1.6%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适用期限: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830-12366
17.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适用期限:2026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830-12366
18.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适用期限:2024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830-12366
19. 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1.5万元。
适用期限:2026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830-12366
20.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期限: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830-12366
21.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适用期限:2023年10月1日起
咨询电话:0830-12366
22.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适用期限: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830-12366
2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适用期限: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830-12366
24.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适用期限:2023年8月28日起
咨询电话:0830-7212366
25.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
适用期限: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830-12366
26.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适用期限: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830-12366
27.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适用期限: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830-12366
28.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期限:2023年8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830-7212366
29.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适用期限:2023年9月26日—2027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830-12366
30.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期限:2024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830-12366
31.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原公告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适用期限:2023年9月22日—2027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830-12366
3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适用期限: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830-12366
33.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期限:2026年1月1日起
咨询电话:0830-12366
34.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适用期限:长期
咨询电话:0830-12366
35.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适用期限:2018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830-12366
36.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适用期限:2018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830-12366
37.纳税人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适用期限:2023年9月27日—2027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830-12366
38.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期限:2024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830-123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