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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培训失业社保医保费政策

来源:区发改局 发布时间:2024-08-01 15:20:42 浏览次数: 【字体:

就业创业培训失业社保医保费政策


一、就业扶持政策

1.就业见习补贴。已被区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吸纳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已办理失业登记的16-24周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与之签订3-12个月的就业见习协议,并按月向见习生发放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970元/月)的基本生活补助费,且按要求进行了备案的,可向区就业局申请就业见习补贴,每人每月补贴标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2022年4月15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补贴标准上调到100%)。

适用期限:长期执行

咨询电话:0830-2998291

2.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脱贫劳动者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简称“用人单位”)进行了就业登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者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支付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向区就业局申请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和脱贫劳动者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给予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参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适用期限:长期执行(吸纳脱贫劳动者的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830-2998291

3.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小型、微型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按月支付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向区就业局申请社保补贴。社保补贴标准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给予补贴。

适用期限:长期执行

咨询电话:0830-2998291

4.城镇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下称“用人单位”)用政府财政资金或通过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按月支付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且按要求进行备案的,用人单位可向区就业局申请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给予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参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适用期限:长期执行

咨询电话:0830-2998291

5.乡村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乡镇(街道)、村(社区)统筹利用各类资金、资源等合理开发乡村公共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容易返贫且有能力胜任工作的乡村就业困难群体,按月支付工资不低于300元/人,且按要求进行备案的,可向区就业局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以上年度泸州市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为参照,将上年度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折算为月标准后去尾取整执行。如:2024年以2023年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7500元为参照,2024年每月标准即:7500÷12=625,去尾取整后按600元/月计算。

适用期限:2024年4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830-2998291

6.吸纳脱贫劳动者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奖补。企业吸纳脱贫劳动者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按每10人1万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其他依法登记的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一次性享受1万元奖补。

适用期限:2022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830-2998291

7.就业帮扶基地一次性奖补。延续支持就业帮扶车间等各类就业载体的优惠扶持政策。对吸纳脱贫劳动者10人以上的企业,可以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适用期限:2022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830-2998291

龙马就业微信公众号:   龙马就业企业群:       龙马就业个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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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培训政策

1.企业在岗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企业组织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的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向参保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并取得相应证书,符合条件的可向区就业局申报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适用期限:长期

咨询电话:0830-2507336

2.创业培训后创业成功补贴。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开展创业培训,促进学员培训结业后1年内创业成功的,按2000元/人给予培训机构创业成功补贴。

适用期限:长期

咨询电话:0830-2507336

3.企业职工技师、高级技师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组织职工培训或职工自主参加培训,取得了符合规定的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符合条件的可向区就业局申报培训补贴。

适用期限:长期

咨询电话:0830-2507336

4.直补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企业以与本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为培养对象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培养期限1-2年,符合条件的可向区就业局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适用期限:长期

咨询电话:0830-2507336

5.直补企业中高级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企业组织已参加失业保险或企业就业登记1年以上在岗职工开展中级工或高级工技能提升培训,经认定为困难企业的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向参保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并取得相应证书,符合条件的可向区就业局申报培训补贴。

适用期限:长期

咨询电话:0830-2507336

三、创业扶持政策

1.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补贴。对新评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指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能职责共同认定的创新创业孵化园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服务载体,统称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其工作量、专业性、孵化成效、对创业者提供的孵化服务等情况进行补贴。对新评定为市级孵化基地且同时评定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标准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补,其余新评定市级孵化基地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奖补。对已命名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年度评价,对评价合格的基地视情况予以奖补,对评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15万元的奖补,其他合格基地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补。通过省级考评,被命名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省级政策执行。

适用期限:2019年12月26日起

联系电话:0830-2597217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经认定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贷款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适用期限:2020年6月18日起

联系电话:0830-2597217

3.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即2018年11月15日前从未创过业,之后创业的为首次,下同)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可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适用期限:2023年12月20日起

联系电话:0830-2597217

4.大学生创业补贴。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可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适用期限:2023年12月20日起

联系电话:0830-2597217

5.返乡农民工创业补贴。对返乡入乡农民工首次(即2018年11月15日前从未创过业,之后创业的为首次,下同)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可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适用期限:2023年12月20日起

联系电话:0830-2597217

6.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具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自主创业或合伙组织起来创业,其自筹资金不足的符合条件个人创业者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30万元,最长期限为三年。个人承担LPR上浮50BP后一半的利息,其余均由政府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适用期限:2020年6月18日起

联系电话:0830-2597217

四、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政策

1.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4%。

2.稳岗返还。2023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未超过5.5%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按一定比例返还失业保险费,其中,大型企业按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3.一次性扩岗补助。2024年1月1日之后,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并为其缴纳3个月及以上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可按1500元/人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830-2511385

4.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政策,2023年5月1日起,工伤保险实施全省统筹,并按照全省基准费率的80%执行,2024年根据参保单位上年工伤保险支缴率进行浮动,将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原有0.4%-4%降低至0.16%—1.52%。

适用范围:龙马潭区的所有参保单位

适用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0日

享受方式:单位的缴费金额为降低后的金额

咨询电话:0830-2669985

就业创业 培训 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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