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泸州市龙马潭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公告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推动许可资源精准高效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泸州市龙马潭区烟草专卖局已对《泸州市龙马潭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进行修订,现予以公告,自2026年10月22日起施行。
泸州市龙马潭区烟草专卖局
2026年9月21日
泸州市龙马潭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切实履行控烟履约责任义务,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适度满足烟草消费需求,合理配置许可资源,避免市场无序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保护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龙马潭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售点(以下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动态评估原则,根据辖区规划、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要素确定零售点布局。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五条 将辖区烟草市场分为城网和农网两类区域,采取“总量控制”、“间距控制”或“总量+间距”三种控制类型(具体布局区域类别、布局单元名称、范围及各布局单元的间距控制标准、总量控制标准及行政许可现状,详见附件3《泸州龙马潭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区域设置明细》)。
第六条 泸州市龙马潭区烟草专卖局按照供需平衡原则,保持零售点设置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综合管辖区域零售点设置现状、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收益、烟草制品市场需求、烟草制品销售情况、区域经济发展等情况,根据地方政府及烟草管理部门相关数据,测算辖区零售点合理容量。每年对管辖区域零售点合理容量进行测算,测算结果作为年度零售点规划总量确定辖区不饱和市场单元当期可新办许可证数量。
第七条 城网区域以社区为布局单元,采取“总量+间距”控制类型,间距不低于40米。
第八条 农网区域以行政村为布局单元,采取“总量控制”控制类型。
第九条 以下经营场所内设置的零售点,按照特殊区域单独管理,受所属布局单元数量限制,间距按照特殊区域标准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封闭性住宅小区:小区住宅户数不满2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200户以上不满4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可设置10个,间距不低于50米。
住宅小区内,经营场所应是除住宅用房、地下室、储藏室、活动板房(铁皮屋)、楼道隔断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以外的,可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地面一层全开放式的门店。
(二) 综合性农贸市场内设置零售点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1、入驻商户不满5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入驻商户在50户以上不满100户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入驻商户100户以上的,可设置3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且应为固定门店。
2、经营场所位于综合性农贸市场内,经营面积300平米以上的超市,可不受综合性农贸市场零售点规划数量和距离限制,但不作为周边新设置零售点的参照点。
(三)各类大型商贸市场内设置零售点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1、入驻商户不满1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入驻商户在100户以上不满200户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入驻商户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但最多可设置10个,且一个区域内或一栋建筑内,最多可设置2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2、分期建设且各期区域相对独立的,可在各期区域按本条第(三)项第1目规定执行。
3、零售点符合第十条规定的,间距按照200米的间距标准执行。
(四)商业综合体内设置零售点, 间距不低于100米,且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1、单栋建筑的商业综合体内部,入驻商户100户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入驻商户300户以上可设置2个零售点。
2、多栋建筑的商业综合体内部,最多可设置10个零售点,每个单栋建筑内,可设置2个零售点。
3、零售点符合第十条规定的,间距按照200米的间距标准执行。
4、营业面积达到5000平米以上的超市、商场可以不受单栋建筑内零售点数量和间距限制,但受商业综合体内最多可设置10个零售点的总量限制,且不作为周边新设置零售点的参照点。
(五)机场单一航站楼的出发大厅内可设置2个零售点、候机大厅内可设置3个零售点,高铁站内可设置3个零售点,汽车客运站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六)封闭式物流园区、工业园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七) 大专以上成人高等院校内部,不满5000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5000人以上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八)部队营区、戒毒所等相对封闭场所的特殊生活区域可设置1个零售点。
(九)申请经营主体经县级以上文旅部门确定为与“地方文旅品牌”“非遗技艺”等文旅特色相关的店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十)封闭式旅游景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条 以餐饮娱乐住宿、咖啡厅、酒吧、KTV、会所、棋牌室、球类场所、健身场所、电影院、美容美发、化妆美甲、按摩推拿、药妆医械、五金建材、建筑装潢、宠物店、办公用品、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通信业务服务、网吧、金融证券、彩票店、钟表眼镜、仪器仪表、饰品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物流企业、洗涤护理、服装首饰、鞋帽箱包、针纺织品、广告设计、花卉殡葬、中介服务、寄卖典当、奢侈品店、古董店、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照相馆、成人用品店等专业性较强的经营场所设置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80米。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在符合所在布局单元总量标准的基础上放宽申办条件,且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点:
(一)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营业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棋牌室、酒楼、饭店、茶楼、咖啡吧、KTV(酒吧)、洗浴中心等娱乐服务场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营业面积80平方米以上便利店和烟酒专业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二条 由占道经营改为门店经营的,应遵循本规定第二章、第四章相关规定,在距离原经营地址50米范围以内重新申领许可证,不受单元总量控制和间距限制;在其它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不受单元总量控制,间距按本《规定》所属区域间距50%以上至最高间距以内执行。
占道经营的零售点不作为周边新设置零售点的有效参照点,改为门店经营的零售点,应作为周边新设置零售点的参照点。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改变经营地址的,或者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搬迁、通道改变等客观原因导致原许可证处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范围内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导致改变经营地址的,不受单元总量控制,但应遵循本规定第二章、第四章相关规定,且作为周边新设置零售点的参照点,并按以下标准设置:
(一)另选新地址的,新设置零售点间距按本《规定》所属区域间距50%以上至最高间距以内执行。
(二)持证人继续使用或租用该还产安置的门店经营的,可不受所属单元总量和间距的限制。
第十四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新建中小学、幼儿园或进出通道口改变等客观原因导致零售户歇业、注销或迁址经营而变更许可证的,在相关客观因素消除后,以原经营地址重新提出新办申请的,不受所属单元总量和间距的限制,且应作为周边新设置零售点的参照点,但应遵循第二章、第四章和下列规定:
(一)经营主体无涉烟违法违规记录;
(二)迁址经营而变更的许可证在原址申请新办时应同时申请歇业。
第十五条 因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单元总量和间距控制,但应遵循本规定第二章、第四章相关规定,且作为周边新设置零售点的参照点。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同一申请人在龙马潭区辖区内只能享受一次优抚政策,且以个人经营的组成形式从事卷烟经营活动:
(一)残疾人(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或言语残疾:一、二、三级;肢体残疾:重度或一级、中度或二级)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本规定间距标准的50%以上至最高间距以内执行。
(二)军残等级1级、“三属”(即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本《规定》所属区域间距50%以上至最高间距以内执行;军残等级2级,按本《规定》所属区域间距60%以上至最高间距以内执行;军残等级3级,按本《规定》所属区域间距70%以上至最高间距以内执行;军残等级4级,按本《规定》所属区域间距80%以上至最高间距以内执行。
(三)残疾军人、“三属”、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申请人在放宽申办条件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由本人或直系亲属等人员(仅限配偶、父母、子女) 自主经营,不得与他人合伙经营、雇佣他人经营。
3.在龙马潭区内放宽次数为一次;
4.持有县级人民政府及以上有关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书、证明文件。
5.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主体在家庭共同经营成员间变更的,需达到同样的残疾优待标准或达到该单元内一般主体的申办要求。
第十七条 对于同时适用限制政策和放宽政策的申请人,以限制政策为准。对于适用放宽政策,同时受总量控制的,不得突破总量上限。对于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宽政策的,适用其放宽幅度较高的规定,放宽幅度不得累计。
第三章 雪茄烟零售点布局
第十八条 雪茄烟零售点布局按照以下方法施行:
(一)许可范围。指申请人选择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
(二)布局方法。雪茄烟零售点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模式,达到总量上限时,不再新增雪茄烟零售点,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办理。
(三)数量管理。雪茄烟零售点指导数量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和零售点合理利润以及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进行不定期评价,适时调整,并公告实施。雪茄烟零售点数量设置见附件4《泸州市龙马潭区雪茄烟零售点指导数量一览表》。
(四)其他方面。雪茄烟零售许可证不作为普通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办理中实地核查距离的参照物,也不纳入最小单元格的控制数。
第十九条 申请雪茄烟零售许可证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专业的雪茄烟经营条件:应具备专门用于雪茄烟陈列、展示的设施,能够恒定维持雪茄烟储存所需湿度、温度条件的设备设施。
(二)具备满足雪茄烟品鉴条件的区域、工具及良好通风条件的品鉴环境。
第四章 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资格方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4.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或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三)经营方式方面
1.通过自动售货机(柜)、无人超市、电玩游戏机等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口通道50米范围内。
2.诊所、医院、党政机关内部等依照当地政府或机构明确规定不能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间距”,是指申请的零售点与最近的参照点(零售点、中小学、幼儿园)的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之间,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则通行最短路径测量的距离,参照点有多个进出通道的,以距离最短的进出通道为准。现场核查测量工具以手推式测距轮车手动测量为主,卷尺、皮尺等其他工具为辅,具体测量标准见附件1《泸州市龙马潭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间距测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营业面积是以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套内建筑面积为准。暂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或实际使用面积大于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套内建筑面积,以当地烟草专卖局实地测量为准。营业面积不包括违法、违章建筑物、夹层、楼梯、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地下室等配套功能区域的面积。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供行人、车辆进出等通道口。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边门等所有出入口。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具体业态标准按照附件2《烟草零售客户业态类型划分标准》进行核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商业综合体”是集商业、办公、居住、餐饮、娱乐等多项城市功能于一体的大型建筑体,通常以购物中心为核心。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不低于”、“最多”、“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对本规定发布前已依法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总量和间距标准调整的影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有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因政府规划导致街道或区域名称变化的,间距、总量标准不变;因政府行政区划变更造成实际行政规划区域与合理布局规定划分区域不符的,按合理布局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拟办经营地址若位于规定标准不同区域的交叉区域(汇合处),间距标准按照较高区域执行。
第三十条 泸州市龙马潭区烟草专卖局将定期在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网站、泸州市烟草专卖局对外网站与泸州市龙马潭区烟草专卖局政务大厅公示公告栏更新本辖区零售点布局信息,新规划数量于每年12月中旬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次年1月1日生效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发布频次。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泸州市龙马潭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6年10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4年1月10日执行的《泸州市龙马潭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在有效期内,因龙马潭区辖区内的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时,由泸州市龙马潭区烟草专卖局依法适时调整。
3.
泸州市龙马潭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区域设置明细.xls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