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富森美家居项目工程在建工地“1·20”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泸州富森美家居项目工程在建工地“1·20”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1月20日14时40分许,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街道泸州富森美家居项目工程在建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导致1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区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安全监督管理局为牵头单位,区总工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监察委、区公安分局、安宁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派员参加的泸州富森美家居项目工程在建工地“1·2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工程及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泸州富森美家居项目工程
工程地点: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街道云台社区(中国泸州西南商贸城12号地块)
建设单位:四川川南大市场有限公司
地勘单位:四川省美地佳源实业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成都惟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四川三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
(二)事故单位概况
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于2001年9月6日成立,营业期限:2001年9月6日至长期;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一品湾55号;法定代表人:张义颜;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84519Y,有相关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街道云台社区(中国泸州西南商贸城12号地块)泸州富森美家居项目工程在建工地。
本次事故现场有1#钢筋房1间,材料库房1间,2#塔吊1座;在距离1#钢筋房约90米处的地上有1吊篮,位于施工便道中间;吊篮西南方向8.5米处有1个3处不同程度破损的安全帽帽壳,正西方向5.83米处有1个安全帽冒衬,正南方向6.9米处有1个断裂的耳环;挂吊篮的挂钩1组,有4个挂钩。
吊篮情况:位于工地施工便道中间,未装有货物,吊篮长约1.5米,宽约1.25米,高约0.5米,三个角各有耳环,一角耳环断裂,其断面约三分之一锈蚀。
挂吊篮的挂钩情况:其为4个一组,挂钩开口直径约0.05米,4个挂钩均无防滑脱装置。
(四)死者基本情况
杨文中,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25291976****2093,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大妙乡分水村银方咀组6号,系泸州富森美家居项目工地普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18年1月20日14时40分许,泸州富森美家居项目工程在建工地1#钢筋房需要从库房吊运钢筋套筒,1#钢筋房工人赵永刚、杨昌贤(音)叫塔吊指挥员黄泽莲联系2#塔吊司机韩杰将塔吊操作到1#钢筋房,赵永刚、杨昌贤(音)将吊篮挂钩一端挂于塔吊挂钩上,另一端将2个挂钩挂于空吊篮相邻两角耳环上。当塔吊吊篮运载到材料库房附近时,吊篮耳环断裂,吊篮从高空掉落砸中经过的工人杨文中,现场工人前往施救,并通知了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拨打了120,救护车到现场后将杨文中运至医院,杨文中因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报告及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该项目管理人员向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龙马潭区委、区政府领导第一时间作出安排部署,区安监局、区住建局、安宁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领导及时赶到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组织救援及善后工作。施工方及时对杨文中家属进行了赔付,并签订了赔偿协议。目前无不良社会影响,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现场勘察,询问当事人,调阅档案资料后认定事故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挂吊篮的4个挂钩开口均无防脱落装置;钢筋工赵永刚、杨昌贤(音)在挂吊篮时仅挂了2个挂钩在吊篮耳环上,吊篮在运输过程中,一个吊篮耳环因锈蚀断裂,断裂端下坠晃动,致另一耳环从挂钩处脱落,吊篮从高空掉落砸中经过的工人杨文中,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吊篮挂钩防脱落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致吊篮挂钩在无防脱落装置情况下继续使用。对吊篮的维护保养、隐患排查不到位。
2.项目负责人宋延平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泸州富森美家居项目工程在建工地“1·2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吊篮挂钩防脱落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致吊篮挂钩在无防脱落装置情况下继续使用。以上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安全监管局依法处理。
项目经理宋延平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安全监管局依法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提出如下建议:
(一)施工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把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放在首位,决不能以牺牲职工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加强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加强设施设备维护保养、隐患排查治理,认真开展危险因素分析,加强安全风险防控。
(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严格执行监理程序,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泸州富森美家居项目工程在建工地“1.2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18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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