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城北高铁枢纽站周边配套市政道路工程(一期)“10·2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泸州城北高铁枢纽站周边配套市政道路工程(一期)“10·23”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10月23日7时许,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街道的泸州城北高铁枢纽站周边配套市政道路工程(一期)工地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导致1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由区纪委监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局、市交通执法二大队、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安宁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派员参加的高铁站周边配套市政道路工程“10·2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项目情况
泸州城北高铁枢纽站周边配套市政道路工程(一期),位于在建高铁站周围,施工单位为中七建工集团华贸有限公司,渣土承运单位为四川绿泰运业有限公司。
中七建工集团华贸有限公司指派代某、徐某强作为统计结算员,四川绿泰运业有限公司指派朱某桥为统计结算员。
(二)相关单位情况
1.中七建工集团华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765070924E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32亿人民币,成立日期为2004年08月12日,经营范围包含公路工程,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2.四川绿泰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85859XR,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53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为2019年10月17日,经营范围包含建筑渣土运输,具有普通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三)事故渣土车基本情况
发生事故的事故渣土车为无号牌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型号为CQ5763PTG384,车辆识别代码为LZFF76T44DD263675,整备质量26000kg,最大允许总质量76000kg,生产日期为2014年4月,车身颜色为黄色。该车所有人为朱某桥,其于2020年4月购买于李稳圣处。2020年9月初由四川绿泰运业有限公司要求到泸州城北高铁枢纽站周边配套市政道路工程(一期)进行渣土运输。
依据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2020年10月23日,该车的现场情况为“传动轴及轴头散落在车下、二轴右侧制动气室受损,二轴稳定杆与车辆横梁连接处的螺栓未连接、二轴差速器头与地面接触,二轴左侧向后位移。在二轴差速器头部上方的横梁处可见一根直径约8mm的铁链缠绕。相应地面可见规格为19mm的固定扳手两把。”
图1:修理的渣土车
(四)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高铁站配套道路工程的施工便道上,现场有一辆牌照为川EDA933的皮卡车,车门未上锁。车内第二排有大量修理工具,货箱内有空压机等机器。
皮卡车前有一辆渣土车,车箱内无货物,车辆传动轴散落车下,差速器头部与地面接触,中轴气泵上有血迹,车底横梁上挂有一根铁链,车轮下放有防溜车的石头。该车底部有两把扳手和一个2T的手拉葫芦,手拉葫芦挂钩无钩口闭锁装置,外壳凹陷、锈蚀,左侧车轮旁有一个千斤顶。左侧车身旁有一滩血迹。
图2:车底梁上的链条 图3:准备连接的螺丝位置
图4:二轴稳定杆和差速器头与地面接触
图5:正常的差速器和气泵位置 图6:正常的连接杆位置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0年10月22日16时许,在高铁车站配套道路工程工地内行驶的渣土车发生故障,驾驶员罗某平告知了朱某桥安排的现场车辆管理人员彭某,彭某电话联系了汽车维修工王某,王某当日18时许到达项目上,现场查看了坏掉的车辆后告知彭涛将于第二天早上来修理。
10月23日8时许,罗某平来到项目上,在货车底部看到了被二轴气泵砸伤的王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电话告知了朱某桥。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王某已经死亡,并将其遗体运往了殡仪馆。
三、事故报告及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朱某桥向项目管理人员进行了报告,管理人员向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等进行了报告。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安宁街道办事处等接到了事故报告后,相关领导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和组织善后工作。朱某桥与王某的家属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赔付了65万元。目前无不良社会影响,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四、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者基本情况
死者,王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15****,江安县四面山镇人。
经调查,王某无固定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也未取得汽车维修备案许可。其在2009年取得过证号为510504001732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许可期限至2012年7月30日。朱某桥于2009年起与王某建立了修车服务关系。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余万元。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经现场勘察,询问当事人,调阅档案资料后认定事故原因如下:
1.事故原因。王某在不具备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条件的情况下,承揽汽车维修业务。汽修过程中,其在车底使用钩口闭锁装置损坏的手拉葫芦提升二轴的过程中,连接失效,致二轴下坠,二轴气泵击中王某头部致其死亡。
2.连接失效的分析。一是使用手拉葫芦的额定载荷过小,二桥重量推测在4T以上,而王某选用了2T的手拉葫芦;二是手拉葫芦钩口闭锁装置为陈旧性损坏,不能起到防脱钩保护。
图7:王某使用的手拉葫芦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泸州城北高铁枢纽站周边配套市政道路工程(一期)“10·2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王某在不具备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条件的情况下,承揽汽车维修业务。汽修过程中使用了存在钩口闭锁装置损坏、外壳凹陷和锈蚀的手拉葫芦,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和《手拉葫芦》(JB/T7334)第5.2.1、5.3.1、5.3.2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处罚。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四川绿泰运业有限公司等运输企业进行检查,及时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维修经营者依规配备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及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依法进行备案。
高铁站周边配套市政道路工程“10·23”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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