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龙府复终〔2024〕23号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泸龙府复终〔2024〕23号
申请人:姜维强,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长乐街三段二号1栋13楼。
法定代表人:谭显华,局长。
申请人姜维强对被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回复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姜维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