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龙府复决字〔2025〕34号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泸龙府复决字〔2025〕34号
申请人:刘继平,男,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长乐街三段二号1栋13楼。
法定代表人:谭显华,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2月26日收悉,于2025年3月5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受理情况违法,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1日通过拼多多平台购买了两件白酒,收到货发现涉案商品无生产厂家、无生产厂地址、没有配料表等信息,随后申请人于2025年1月23日通过12315平台举报商家,被申请人答复说营业执照地址为虚拟地址,没有在注册地经营,实际发货地为山西,被申请人没有处理权限。申请人对此答复不服,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刘继平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出的举报。该举报称其于2024年12月11日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了店名为“酒家酒类专营店销售”的20年青花汾酒2箱,收货后发现商品是三无产品。接到举报后,被申请人予以核查。执法人员核查发现被举报人为泸州市芸酿商贸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地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安宁街道云台路一段68号西南商贸城16区D-LM-1721(集群注册)。泸州市芸酿商贸有限公司未在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涉案食品的实际发货地址为山西省晋中市祁县。2025年1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2025年1月10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刘继平上述决定,并告知其向举报行为发生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举报。
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被申请人的举报告知行为符合上述规定。
经审查查明:2024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申请人刘继平在全国12315平台上提交的举报,称其在泸州芸酿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青花汾酒后,发现该商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收到举报后,被申请人对该企业进行核查,核查发现该企业注册住所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安宁街道云台路一段68号西南商贸城16区D-LM-1721号(集群注册)。2025年1月3日,被申请人与泸州市西南商贸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石大桂一同对上述地址进行核查,现场未查见泸州芸酿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也未查见泸州芸酿商贸有限公司,并且案涉食品发货地址为山西省晋中市祁县。泸州市西南商贸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西南商贸城住所地址证明》,称泸州芸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址为集群注册虚拟地址,西南商贸城范围内无此经营地址。2025年1月8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1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该处理结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四川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西南商贸城住所地址证明、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区市场监管局有权处理本行政区内投诉举报工作。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0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举报,于2025年1月8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1月10日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对泸州芸酿商贸有限公司的举报后,核查发现泸州芸酿商贸有限公司并未在注册登记地暨泸州市龙马潭区从事经营活动,被申请人并非泸州芸酿商贸有限公司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应向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举报,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作出的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