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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泸龙医保处字〔2025〕第02号           

来源:泸州市龙马潭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12-05 09:41:07 浏览次数: 【字体:

泸州市龙马潭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龙医保处字202502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泸州龙马潭圣康中医骨伤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泸州龙马潭圣康中医骨伤医院
                        91510504MA6222G594

住所或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二段七号
法定代表人:龙全勇

2025年5月14日,我局收到区纪委移交的关于对医院涉嫌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进行核查的函,圣康医院涉嫌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问题线索。

经我局通过提取你院近三年医保结算数据,现场检查,医疗专家组评审调取病例,发现你院存在过度检查、重复收费等违规行为,违法事实,具体内容如下:20231月1日至2025530日期间,对患者进行无指征磁共振平扫(1T以上,不含1T),涉及14人次,医保基金6527.17元;患者进行神经阻滞治疗同时收取中医定向透药疗法、电针费用,涉及3人次,医保基金216.78元。

主要证据如下:

1.《泸州市龙马潭区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通知书》;

2.医疗专家评审记录《泸州市龙马潭区定点医院住院病历专家审查表》;

3.涉及违规人员的病历首页、医嘱单、检查报告、收费清单复印件。

4.曾一文询问笔录;

5.陈智勇询问笔录;

6.泸州龙马潭圣康中医骨伤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泸州龙马潭圣康中医骨伤医院放弃陈述及申辩。

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综上所述,你院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过度检查、重复收费经研究,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一是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1.5倍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10115.93元。二是责令退回违规报销的医保基6743.95元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和退回违规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到指定银行,一是将行政罚款按照《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交到泸州市龙马潭区财政局指定账户。二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违规基金4053.71元(大写肆仟零伍拾叁元柒角壹分)退回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账户,收款银行: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龙马潭支行,户名:泸州市龙马潭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号:71220100095536419;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违规基金2690.24元(大写贰仟陆佰玖拾元贰角肆分)退回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账户,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自贸区支行,户名:泸州市龙马潭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号:95105601320285888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泸州市龙马潭区医疗保障局

2025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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