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商务局“双公示”目录清单 |
序号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决定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推送数据覆盖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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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泸州市龙马潭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办展未按规定发布招展信息的处罚 | 《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省政府令2011年第252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以主办单位名义发布招展信息或者承办单位擅自发布招展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市级并含所有区县 |
2 | 泸州市龙马潭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办展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省政府令2011年第252号)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举办会展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市级并含所有区县 |
3 | 泸州市龙马潭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不采取有效禁烟措施的处罚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1年第251号)第二十二条 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下列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商务部门负责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市级并含所有区县 |
4 | 泸州市龙马潭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经营美容美发业务的处罚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十八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市级并含所有区县 |
5 | 泸州市龙马潭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依法备案的处罚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市级并含所有区县 |
6 | 泸州市龙马潭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市级并含所有区县 |
7 | 泸州市龙马潭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处罚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 国家发改委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市级并含所有区县 |
8 | 泸州市龙马潭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或不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三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市级并含所有区县 |
9 | 泸州市龙马潭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备用金的处罚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市级并含所有区县 |
10 | 泸州市龙马潭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市级并含所有区县 |
11 | 泸州市龙马潭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市级并含所有区县 |
12 | 泸州市龙马潭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及业务报告相关规定的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市级并含所有区县 |
13 | 泸州市龙马潭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7号)第十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市级并含所有区县 |
14 | 泸州市龙马潭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经营规范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市级并含所有区县 |
15 | 泸州市龙马潭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六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市级并含所有区县 |
16 | 泸州市龙马潭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第三十三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市级并含所有区县 |
17 | 泸州市龙马潭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四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市级并含所有区县 |
18 | 泸州市龙马潭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市级并含所有区县 |
19 | 泸州市龙马潭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销售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市级并含所有区县 |
20 | 泸州市龙马潭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收购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市级并含所有区县 |
21 | 泸州市龙马潭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市级并含所有区县 |
22 | 泸州市龙马潭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处罚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市级并含所有区县 |
23 | 泸州市龙马潭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的处罚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市级并含所有区县 |
24 | 泸州市龙马潭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处罚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市级并含所有区县 |
25 | 泸州市龙马潭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处罚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市级并含所有区县 |
26 | 泸州市龙马潭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处罚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市级并含所有区县 |
27 | 泸州市龙马潭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处罚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市级并含所有区县 |
28 | 泸州市龙马潭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处罚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市级并含所有区县 |
29 | 泸州市龙马潭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处罚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市级并含所有区县 |
30 | 泸州市龙马潭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按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处罚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市级并含所有区县 |
31 | 泸州市龙马潭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及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处罚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市级并含所有区县 |
32 | 泸州市龙马潭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义务的处罚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市级并含所有区县 |
33 | 泸州市龙马潭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处罚 |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二十一条: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市级并含所有区县 |
34 | 泸州市龙马潭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促销行为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 国家发改委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市级并含所有区县 |
35 | 泸州市龙马潭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的处罚 |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市级并含所有区县 |
36 | 泸州市龙马潭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市级并含所有区县 |
37 | 泸州市龙马潭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主办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处罚 |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三十二条: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展会管理部门应对主办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市级并含所有区县 |
38 | 泸州市龙马潭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能按期履行备案义务或在进行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的处罚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能按期履行备案义务,或在进行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市级并含所有区县 |
39 | 泸州市龙马潭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逃避履行备案义务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的处罚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逃避履行备案义务,在进行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市级并含所有区县 |
40 | 泸州市龙马潭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经审批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的限制投资领域或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处罚。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经审批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的限制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市级并含所有区县 |
41 | 泸州市龙马潭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市级并含所有区县 |
42 | 泸州市龙马潭区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汽车经营主体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市级并含所有区县 |
填表人:胡起萍 | 联系电话:2512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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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1、关于单位名称,信息事项包含下属法定授权组织的,其单位名称相应列出。 |
| 2、推送数据覆盖层级:“市级并含所有区县”指数据包括本部门和本领域各区县的“双公示”信息,并由市级部门统一汇集提供;“市级及部分区县”是指数据包括本部门和本领域部分区县的“双公示”信息,并由市级部门汇集提供(需在备注栏列明具体区县);“仅限市级”是指数据仅包括本部门的“双公示”信息。“仅限区县”是指数据仅为区县“双公示”信息。鼓励数据由市级主管部门统一汇集推送。 |
| 3、对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管辖权在区县,但数据信息通过市级主管部门统一汇集推送的,建议在备注中标注行政权力管辖权的归属,以备事项目录公示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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