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2021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
关于泸州市2021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公告
(泸龙府地布〔2022〕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现将泸州市2021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泸州市2021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
(二)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三)批准文号:川府土〔2022〕34号。
(四)批准时间:2022年1月27日。
(五)批准用途: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范围
安宁街道街道集体,云台社区第1、2组,齐家社区第1、2、3、5、8、13组集体土地12.3478公顷(见附件)。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泸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泸市府地布〔2020〕67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20〕26号)执行。
四、安置方式
被征地人员和房屋安置: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规〔2022〕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按照《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泸市人社发〔2021〕6号)执行。
六、征收时间及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已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土地实施征收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征地安置补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范围、地类和面积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6日
附件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范围、地类和面积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 (位置) | 农用地(公顷) | 建设 用地 (公顷) | 未利 用地 (公顷) | 合计 (公顷) |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其他 农用地 | ||||
安宁街道街道集体 | 0.3230 | 0.3230 | |||||
安宁街道云台社区1组 | 0.1209 | 0.2697 | 0.0069 | 0.0145 | 0.4120 | ||
安宁街道云台社区2组 | 0.3778 | 0.6157 | 0.0130 | 0.0344 | 1.0409 | ||
安宁街道齐家社区1组 | 0.6319 | 0.4310 | 0.0119 | 1.0748 | |||
安宁街道齐家社区2组 | 2.5333 | 2.1490 | 0.0648 | 0.2830 | 5.0301 | ||
安宁街道齐家社区3组 | 0.6826 | 0.5127 | 0.0294 | 0.0558 | 1.2805 | ||
安宁街道齐家社区5组 | 0.6045 | 1.5241 | 0.0197 | 0.4088 | 2.5571 | ||
安宁街道齐家社区8组 | 0.1742 | 0.3412 | 0.0042 | 0.0149 | 0.5345 | ||
安宁街道齐家社区13组 | 0.0920 | 0.0029 | 0.09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