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场监管局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5-02-27 17:39:18 【字体: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

实施机关

检查

事项等级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局

一般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第一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2

对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局

一般检查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和引导其建立健全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依法履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3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局

重点检查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4

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局

一般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5

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局

重点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6

对涉嫌专利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市场监管局

一般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7

对水效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局

一般检查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质检部门对列入《目录》的产品依法进行水效标识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地方质检部门将检查结果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8

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市场监管局

一般检查

《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二)调查利用合同实施的违法行为和与之有关的活动,对相关场所实施检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财物、工具可能被转移、藏匿、毁损的,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或者扣押;


9

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局

一般检查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二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


10

对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进行执法检查

市场监管局

一般检查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

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认定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应当及时将有关器材、设备送当地公安机关认定,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出具认定结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认定结论,对不构成犯罪的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行为以及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11

对商标(含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侵权活动场所、有关物品检查

市场监管局

一般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第二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二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12

对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局

一般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13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市场监管局

一般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14

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局

一般检查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15

对传销行为进行查处

市场监管局

一般检查

《禁止传销条例》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16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局

重点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7

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抽查

市场监管局

一般检查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18

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局

一般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旅行社条例》

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19

对二手车流通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局

一般检查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进行检查

市场监管局

一般检查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21

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查

市场监管局

一般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第一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2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含食品相关产品)开展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局

重点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3

对计量器具及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局

一般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24

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局

一般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5

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局

重点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26

对商品条码实施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局

一般检查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27

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局

一般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28

对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局

一般检查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 地方质检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通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29

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市场监管局

重点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方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30

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局

一般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31

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市场监管局

重点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2

对药品研制、注册、生产、经营和使用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局

重点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3

对医疗器械研制、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局

重点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第一项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34

对化妆品注册、备案、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局

重点检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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