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龙马潭区2025年度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区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5-02-17 16:35:39 【字体:

泸州市龙马潭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龙马潭区2025年度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龙马潭区2025年度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及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 26 日

  

 

龙马潭区2025年度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及

实施方案

 

为更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确保我区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民生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人社办〔2024〕72号)精神,制定我区2025年度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及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突出“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坚持“按需设岗、人岗相适、在岗领补、有序退岗”原则。开发城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是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兜牢民生底线的重要措施。2025年,全区计划开发城镇公益性岗位不少于70个,新开发城镇公益性岗位实用本《通知》,原则上一年开发、安置两次,3月和6月各一次;2025年1月以前开发和使用的城镇公益性岗位按原计划执行。

二、岗位设置

(一)公共管理类岗位,包括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维权、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等岗位。

(二)公共服务类岗位,包括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的公共卫生服务、托老托幼、残疾人服务、公共设施维护、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城镇公益性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三、安置对象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无法实现市场化的就业困难人员。

(一)就业困难人员应聘城镇公益性岗位前,需到常住地社区接受连续3个月,每月至少1次岗位推荐;

(二)根据就业困难人员身体状况、家庭情况等因素,对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按排序机制排序;

(三)优先安置符合岗位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

四、安置程序

(一)凡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城镇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政府部门和单位、社区基层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向区就业局提交设立城镇公益性岗位申请(社区开发的城镇公益性岗位需经所在街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审核后统一提交到区就业局),具体包括以下材料:

1.城镇公益性岗位用岗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设定事由、岗位名称、数量、期限和岗位要求、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证书、单位编制情况证明材料等复印件。

(二)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资金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因素,科学设置城镇公益性岗位,合理控制岗位规模。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发布公告。区就业局根据认定的城镇公益性岗位,向社会公开发布安置岗位信息公告,明确告知用人单位、工作地点、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信息。

2.个人申请。有岗位意向的拟安置对象应按照区就业局发布的城镇公益性岗位信息公告,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向常住地社区提出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申请,个人申请具体的用人单位、工作地点和岗位,每人只能申请个人所在街镇范围内的一个岗位。

3.确定人员。一是组织专家评审。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纪委的监督下,抽取3名以上(3名及3名以上的单数)的职业指导专家,对报名对象能否胜任岗位条件进行现场测评。二是安置对象排序。整个排序过程在机关纪委监督下,由区就业局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经专家评审后符合岗位条件的报名安置对象,按照省厅规定排序机制对安置人员进行排序,对属于同类困难的人员,要按“零就业家庭时间长、残疾程度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高、大龄人员年龄大”的原则,进行顺位排序。三是推荐安置人员。按照安置对象排序结果,依次向用人单位推荐拟安置人员。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区就业局推荐的具体岗位拟安置人员,取消其本年度该岗位的安置计划。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中途离职的,按照安置对象顺序递补安置。

4.对外公示。区就业局将城镇公益性岗位拟安置情况(包括拟安置人员及拟安置岗位相关信息)通过“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公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股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安置。

5.安置备案。用人单位应在安置人员到岗之日起1个月之内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就业进行备案。

五、补贴标准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用人单位先行发放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资后,再向区就业局申请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照用人单位为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六、工作要求

(一)用人单位承担城镇公益性岗位用工主体责任,社区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履职情况由镇街负责日常检查和监督。区就业局按季开展抽查。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与用人单位自行负责,双方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权利义务。

(二)用人单位按月足额将工资支付到安置人员社会保障卡上,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

(三)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用人单位承担用工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对用人单位违反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一人一岗”原则,把安置人员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或者安排到非城镇公益性岗位工作,或者城镇公益性岗位之间混岗使用等情形,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对该岗位的补贴,违规申领的补贴予以追退,一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岗位开发申请。

(四)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城镇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五)用人单位应当于与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名单报送区就业局备案。

(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辖区内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城镇公益性岗位日常服务管理的规范性;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对发现扩大安置对象范围、虚报冒领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清退违规在岗人员,并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其他未尽事宜按《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人社办〔2024〕72号)《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人社办〔2024〕7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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