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761389G/2022-00009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1-27 | 发布日期: | 2022-01-31 |
| 文号: | 泸龙府办函〔2022〕9号 | 有效性: | 无效 |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度龙马潭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规划设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2年度龙马潭区烟花爆竹经营
(零售)许可证规划设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泸龙府办函〔2022〕9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22年度龙马潭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规划设置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7日
2022年度龙马潭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
许可证规划设置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防范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局第65号令)《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安监总局第93号令)《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监管的紧急通知》(川应急函〔2021〕341号)《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的函》(泸环委办〔2021〕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对2022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规划设置方案进行重新制定,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行政许可科学化、规范化,具体内容如下。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条件
(一)办证对象
1.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身体健康,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2.申请人持有《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
(二)店面要求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2.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设施及加油站、
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超市、广场、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间距不得小于100m;相邻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间距不得小于50m。
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5.当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6.当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7.严禁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8.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面积为10m2以上,且不应大于200m2;安全疏散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5m,且必须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9.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10.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途经道路净高、净宽不得低于4m。
1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必须实行专店(专柜)经营。
(三)建筑结构要求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建筑物的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3.安全出口应畅通。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m2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意一点距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5.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四)电气与消防要求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防火线管敷设。
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5.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6.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应配备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 100 m2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 m2时,至少应配备4具且分为2处放置,店门口必须配备容量50公斤及以上水桶一个,并随时保持水桶灌满,水桶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五)烟花爆竹的存量要求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允许存放烟花爆竹的总药量:专店不应超过 300 kg,专柜不应超过100kg;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专店不应超过300箱,专柜不应超过 100 箱;且应同时符合下表规定。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最大允许存放量
零售场所使用面积 (m2) | 最大允许存放的药量 (kg) | 最大允许存放的箱数 (箱) |
10 | 50 | 50 |
>10且≤15 | 70 | 70 |
>15且≤25 | 100 | 100 |
>25且≤35 | 140 | 140 |
>35且≤50 | 190 | 190 |
>50且≤70 | 250 | 250 |
>70且≤200 | 300 | 300 |
(六)管理要求
1.申请店面原则上必须为申请人所有,若申请人所有房屋不能满足相关许可要求,可以租赁他人房屋申请,但需提供租赁合同。
2.店面内必须在醒目位置处张贴“严禁烟火”、“易燃易爆”、“50米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相关安全警示标识;张贴应急处置措施及应急联系电话信息。
3.店面内必须销售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的配送产品,必须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及烟花爆竹实名登记制度管理烟花爆竹产品,不得购、售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无生产厂家、无燃放说明、无生产日期及专业燃放类的烟花爆竹。
4.烟花爆竹堆垛不得超过2m,离墙距离不得小于 10cm,店面内不得堆设、摆放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物品,存放地点应注意防水防潮。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超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规定范围。
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规划布局原则
1.根据《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通告》(泸龙府通〔2021〕6号)的规定,现在龙马潭区金龙镇、双加镇、胡市镇、特兴街道及鱼塘街道、安宁街道、石洞街道部分区域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余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2023年1月1日起,龙马潭区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根据《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监管的紧急通知》(川应急函〔2021〕341号)《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的函》(泸环委办〔2021〕25号)的要求,按照“总量控制、只减不增”的原则,全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不再增加,维持现有126家(鱼塘街道6家、安宁街道1家、石洞街道16家、特兴街道42家、胡市镇 25家、双加镇 14家、金龙镇22家)。
3.各街镇在不突破控制指标的情况下,本着布点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由各街镇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节布点。
三、审批原则及办证流程
(一)审批原则
1.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审批。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街镇对本辖区烟花爆竹经营 (零售)店进行合理规划设置,对拟申请店面的经营场所面积、选址及外部距离、建筑结构、平面布置、消防和电气、安全管理等进行现场初审,区应急局根据具体情况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核。
3.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再布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位。
(二)办证程序
1.申请办证。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2张向所在街镇生态环境与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申请表》(附件1)。
2.街镇初审。各街镇生态环境与应急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申请表》②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③申请店面的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和经营场所的现场安全条件进行初审,填写泸州市龙马潭区XX镇(街道)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现场审查意见表(附件2)并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申请资料一并报送至区应急局。
3.区应急局审核。区应急局组织人员对全区所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进行现场审核并签署意见。审核合格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由各街镇生态环境与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助申请人办理线上申请。
4.安全资格培训。经区应急局审核符合经营条件的,适时组织申请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审核发证。经区应急局审核同意并通过安全教育培训且考核合格的,由区应急局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
附件:1.泸州市龙马潭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申请表》
2.XX镇(街道)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现场审查意见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