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761389G/2022-00055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03-28 | 发布日期: | 2022-03-28 |
| 文号: | 泸龙府发〔2022〕2号 | 有效性: | 无效 |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龙马潭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泸州市龙马潭区区级政府投资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泸龙府发〔2022〕2号
各街镇、区级(含长开区)各部门(单位):
《泸州市龙马潭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六届第5次常务会议和区委六届27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8日
泸州市龙马潭区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体系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本着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投资实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龙马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级政府投资,是指街镇、区级部门等使用自有、区本级及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向国有企业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的投资且投资超过总投资50%或投资占总投资低于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参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四条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项目管理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区发展改革局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组织和管理、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编制,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投资概算,负责招投标方案核准、项目调度考核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决策和论证,负责研究筹资方案,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负责政府采购(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等的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负责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项目的用地方案论证、规划方案研究指导和审查,及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龙马潭生态环境局等作为政府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的策划及方案研究,依托四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建立本行业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并根据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项目单位负责项目资料申报和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进展、完善工程变更及总投资控制,作为项目业主依法依规做好项目管理各项工作,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条 机关团体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规定严格管理。抢险救灾应急工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决策和审批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集体决策制度:
(一)拟使用区本级财政资金(或未指明项目的上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以下决策程序:
1.总投资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按区级有关规定执行。
2.总投资4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按“同批次、同类型、同业主、同区域”打捆办理审批手续;无法打捆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研究达成一致后办理审批手续。
(二)拟使用街镇或有关单位自有财力的政府投资项目,街镇或有关单位应通过办公会等程序集体决策后办理审批手续,需提请区级决策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拟争取上级(政策)资金的项目需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研究达成一致后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经决策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申请前期工作经费开展相关前期工作。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行审批制度,严禁未批先建。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都应当依托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项目代码管理,凭代码办理后续审批、报建、竣工相关手续。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加强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区发展改革局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批复;行业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批复。具体事宜如下: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建议书可由项目单位编制或委托咨询机构编制。获得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审查等审批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能力的咨询机构编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1.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2.部分改建、扩建项目;
3.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4.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三)初步设计审批及概算核定。初步设计及概算应由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编制。若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发展改革局报告,区发展改革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分类处理:
1.由于初步设计不合理、不合规,在初步设计时擅自扩大工程量或提高建设标准造成投资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标准重新编制初步设计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2.由于可行性研究不充分、不深入,对项目建设相关情况和因素考虑不周,导致估算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项目单位应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发展改革局审批。
(四)实施方案审批。点多面广、单个项目小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局同意,项目实施方案可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但项目实施方案必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实施方案可由项目单位编制或委托咨询机构编制,附概算报区发展改革局审批。
第十一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坚持“先评估后审批”的原则,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咨询评估等相关工作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要求被评估单位支付,并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属区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审核后上报审批。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区发展改革局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章 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实施年度计划管理,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以及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计划草案。列入年度计划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纳入行业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三年滚动计划;
(二)新开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具备年内开工条件;
(三)续建项目必须明确年度投资计划和形象进度目标。
第十五条 每年9月底,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规划,提出下一年度拟实施项目计划,报区发展改革局汇总。区发展改革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及相关部门会审后统筹编制年度计划草案。
第十六条 每年11月底,区发展改革局将年度计划草案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报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定。区财政局根据审定后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下达预算。经审定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及形象进度。
第十七条 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交由区发展改革局汇总统筹提出调整方案,按第十四条所述程序会审后再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审定后调整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原则上一年只组织一次计划调整,区发展改革局于每年6月组织收集调整方案。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开展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预算评审、招投标等相关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等程序确定设计单位、预算编制单位,并要求其在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和建设内容的基础上开展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预算金额不能超过核定概算中建安费加预备费。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充分考虑项目需求及设施的完善性,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缺陷或遗漏导致项目投资增加的,项目单位根据投资变更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和设计单位按合同条款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将审查后的设计图纸及施工图预算报区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区财政局在评审过程中可对评审内容提出优化完善的建议,由项目单位进行复核确认,若对图纸设计存在重大质疑,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图纸复审。区财政局开展预算评审工作并按期出具预算评审报告,若评审过程中出现超出概算的情况,财政评审中心应暂停评审,由项目单位对其设计预算按程序进行调整并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需严格按照先评审再实施的工作流程,因情况特殊先实施再补送评审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书面报区政府同意后再按照相关规定报送财政评审。因工期紧急等特殊情况需边实施边评审的,项目单位按相关规定提前请区财政局勘察现场,确定即将实施的工程内容,杜绝以预算评审取代结算审核。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严禁将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模式,限制采取费率招标,禁止采取BT模式招标,规范PPP项目招标。经区政府同意,具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可采用EPC方式建设:1.生产型、运营型等对设计与施工紧密要求高,且建设与生产、运营直接关联性强的项目;2.因工期紧急需在前期工作阶段进场施工项目;3.有管理经验和管理队伍,具备投资控制、技术把关等管理能力的单位(公司)作为业主(代建单位)的项目。EPC项目必须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核定后开展总承包招标,并将核定的投资概算作为项目招标控制价,未核定投资概算的项目严禁开展总承包招标。
第二十五条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依法依规选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全过程跟踪;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确需开展项目全过程跟踪,需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代建等应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签订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推行按标准合同范本签订合同。严禁项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补合同,在未经财政评审的情况下,签定以财评价下浮作为结算依据的合同条款。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的筹融资、建设、质量、运营管理,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目开工条件后及时开工建设,管好用好资金,依法依规加强管理,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施工,如期保质保量完工投用。
第二十八条 工程进度款的审核由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单位审核后由全过程投资控制中介机构(如有)复核出具咨询意见,项目单位审核确认后将各相关单位已确认的进度款依据报财政部门审定拨付。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履行概算控制责任,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涉及概算调整的参照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工程变更的按区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完工验收及结(决)算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单位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验收(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从其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工程结算书,项目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项目结算审核主体责任。
对因审减率超过5%产生的结算审计费用,超过部分所产生的结算审计费用由结算编制单位承担;审计部门在开展审计监督中,对审减率超过20%及以上项目,应移送监察部门追究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的监管和审核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基本建设项目完工或可投入使用试运行合格后,由项目单位在三个月内报区财政局完善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二条 区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明确资产接收单位。项目单位应按照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和最新的会计制度,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资产接收单位应当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准文件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及时确认资产价值,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结余的财政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负责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至相关部门,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区政府。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信息报备栏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并应主动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批、监管政府投资项目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政府投资条例》《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区域范围内使用国家、省、市资金的投资项目,上级对项目管理有另行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我区原制定的有关规定(含部门制定的)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