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龙马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修订)》的通知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州市龙马潭区重污染天气
应急预案(2022修订)》的通知
(泸龙府办发〔2022〕16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龙马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修订)》已经区人民政府六届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9日
泸州市龙马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2修订)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方法技术指南》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21〕34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川府发〔2021〕5号)
《四川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有关工作的函》(川污防攻坚办〔2021〕32号)
《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泸州市龙马潭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我区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坚持平战结合,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加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有效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形成,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程度。
属地负责,区域防控。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加强预警,积极响应。加强对全区大气污染源的监控,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加强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动态更新,强化全区大气污染源监控,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严格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在全社会倡导“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1.5预案体系
本应急预案是《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修订)》和《泸州市龙马潭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以及相关企业、单位的应急管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体系
区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设立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区专项工作小组),负责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日常工作由龙马潭生态环境局负责。
区专项工作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区领导
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
龙马潭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目标绩效办、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龙马潭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2.2工作职责
2.2.1专项工作小组职责
(1)负责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
(2)指导、督促、协调有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级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
(3)指导、督促、协调有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级部门提供应对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
(4)及时研究处理重污染天气重大事项;
(5)向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重污染天气事件发生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7)负责重污染天气启动及有关重要信息发布。
2.2.2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职责
区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龙马潭生态环境局,由龙马潭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教育体育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领导兼任副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
(1)积极主动为专项工作小组当好参谋助手,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搞好上传下达和处置工作的监控,督促、指导成员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
(2)在区专项工作小组授权下,依法组织督查督办我区重污染天气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建立和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
(4)组织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
(5)指导制定(修订)各企业、单位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
(6)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7)承担区专项工作小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对《泸州市龙马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加强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等措施的宣传力度。
(2)区委目标绩效办:配合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
(3)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权限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优化区域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动清洁能源利用。完善相关收费、价格、补贴等政策,按职责做好应急状态下化石燃料控制有关工作。
(4)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工业技改和节能减排,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督促重点排污企业按应急预案采取限产、停产措施。协调成品油、天然气、电力供应等紧急调度。督促加油站、油库做好油品升级工作。配合督导加油站、储油库、装卸油环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5)区教育体育局:组织学校落实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等应急措施,开展相关安全应急知识教育培训。
(6)区民政局:指导和督促各街、镇对重污染天气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加大对祭祀禁燃禁放的宣传引导。在殡葬服务机构内全面推行采用鲜花、电子鞭炮等环保方式进行祭拜。
(7)区财政局:安排并督促落实财政资金,为相应环保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8)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及时督促建筑工地责任主体单位落实加大洒水抑尘、停止土石方施工作业、全面停止施工等扬尘防治措施。
(9)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参与、协调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影响机场净空环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督促落实营运类车船(船舶不含长江干流营运船舶)等非道路移动源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督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维修企业落实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协调落实火车站、港口大气污染控制工作。保障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公共交通运力,强化城市公共交通建设。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营运机动车的全面普及。
(10)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秸秆农业循环利用,开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和基料化技术示范和推广。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
(11)区商务局:配合做好“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通过严格外资企业环境准入要求,禁止高污染、高排放企业落户生态脆弱区域。
(12)区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等新闻媒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健康防护等宣传工作,引导公民、企业自愿积极参与减排。配合协调重污染天气旅游团队、游客等应急处置工作。
(13)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防病知识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健康防护意识和能力,督促医疗机构加强诊疗、救治工作。
(14)区应急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禁放区内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协助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5)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落实道路洒水冲洗清扫保洁应急措施。加强城区店外违规占道经营行为,严格管控城区露天烧烤。依法严格查处抛洒滴漏、带泥行驶、道路乱开乱挖以及擅自清运工程渣土等行为。加强对建筑垃圾消纳场、露天焚烧的监管力度。
(16)区市场监管局: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对煤炭和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源头控制。
(17)区公安分局:牵头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18)龙马潭生态环境局: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完善重污染应急管控清单并定期更新,加强大气污染控制和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督导各街、镇和相关区级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情况。
(19)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
(20)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工作,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3应急工作组
区专项工作小组设监测预警组、应急督导组、事件评估组、宣传报道组等4个应急工作组,指导、督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3.1监测预警组
监测预警组成员单位有龙马潭生态环境局,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主要负责与市生态环境局对接,及时向应急专项工作小组提出启动、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2.3.2应急督导组
应急督导组成员单位有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龙马潭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对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强化督查督办,具体细分为以下4个工作小组。
(1)工业源控制组: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龙马潭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应急响应级别提出限产、停产企业的监督实施,监督检查重点行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2)扬尘源控制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负责督促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城市绿化、道路建设等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制定停止或减少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室外施工作业的计划措施并监督执行。
(3)移动源控制组:由交警三大队牵头,区交通运输局、龙马潭生态环境局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及上路行驶机动车辆监管。巡查整治冒黑烟车辆,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监督检查上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进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监管。
(4)市容环境控制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配合。负责督促环卫单位加大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实施物料渣土垃圾等运输车监管,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落叶、秸秆)、露天烧烤、餐饮油烟等污染源执法检查。
2.3.3事件评估组
区专项工作小组组织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龙马潭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等相关成员单位成立事件评估组,主要负责对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影响、危害进行评估,对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开展评估,对各地应急处置工作的及时性、联动性和工作力度开展评价,总结经验教训,规范和加强今后应急处置工作。
2.3.4宣传报道组
区专项工作小组组织区委宣传部、龙马潭生态环境局等相关成员单位成立宣传报道组,主要负责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2.4应急专家组
区专项工作小组设立应急专家组,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主要涉及环境监测、大气环境、应急管理、环境评估、危险化学品、城市规划、能源、建设、机动车、农业、卫生、教育等相关专业,主要负责为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龙马潭生态环境局要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检测网络。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强化会商研判,及时提出启动、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将预警分级统一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采用AQI、PM2.5和O₃作为判别依据。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或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O3日最大8小时浓度>2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PM2.5浓度>150微克每立方米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或O3日最大8小时浓度>2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3天及以上且O3日最大8小时浓度>26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1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3预警启动程序与发布
预警原则上提前24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可立即发布预警启动信息。当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区域预警后,统一启动应急管控,做好区域联防联控。
黄色预警经区专项工作小组副组长批准,启动Ⅲ级响应。橙色预警经区专项工作小组组长批准,启动Ⅱ级响应。红色预警经区专项工作小组组长批准,启动I级响应。
3.4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PM2.5浓度、O₃浓度或气象条件发生变化时,区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对预警级别提出调整建议,按照预警发布程序报批,提高、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当预测污染达到更高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提高预警等级。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O₃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或解除相应等级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过程,且O₃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按一次污染过程统计,从严启动预警。一旦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重新发布预警公告。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据预警分级O₃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对应的应急响应分别为:Ⅲ级应急响应、II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
4.2应急响应措施
4.2.1Ⅲ级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4.2.1.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老人、儿童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等疾病患者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2)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取消户外活动。
(3)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2.1.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4.2.1.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以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要达到全社会排放的10%以上,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要达到全社会排放的10%以上。
(1)工业企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中黄色预警的减排措施。因生产工艺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的行业,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污染物减排比例10%以上,采取加严排放限值、限定产量或投料量的方式实现污染减排。(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龙马潭生态环境局、区新闻出版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2)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龙马潭生态环境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3)对施工工地覆盖防尘布和洒水,并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建筑拆除作业。除应急抢险和重大民生工程外,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停用(新能源和应急抢险作业机械除外)。加强施工扬尘管控和执法检查,并对建筑工地覆盖防尘布和增加洒水强度。(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4)中心城区及城郊接合部道路每天至少进行4次全面冲洗除尘(气温低于2℃时停止),保证无明显浮尘积土淤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5)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汽车维修喷漆和烤漆作业。重、中型货车禁止进入中心城区。公共交通部门加大运输保障力度,加强交通执法检查。加大对高污染车辆、砂石渣土车、脏车、黑烟车辆查处力度。(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交警三大队,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6)加大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生活垃圾和树枝树叶杂物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的巡查检查力度。(区公安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7)停止道路画线、道路沥青铺设以及房屋涂胶喷漆、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和外立面改造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作业。(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交警三大队,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8)石材加工、砂石加工停止露天作业和转运,场地内每天3次以上清扫冲洗作业。无苫盖条件的堆场,每天喷淋不少于6次。(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9)无特殊情况,停止农药使用。(区农业农村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4.2.2Ⅱ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4.2.2.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老人、儿童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等疾病患者以及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2)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取消户外活动。
(3)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2.2.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5)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重污染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4.2.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以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要达到全社会排放的20%以上,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要达到全社会排放的20%以上。
(1)工业企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中橙色预警的减排措施。因生产工艺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的行业,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污染物减排比例20%以上,采取加严排放限值、限定产量或投料量的方式实现污染减排。(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龙马潭生态环境局、区新闻出版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2)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停止散装物料装卸作业。(龙马潭生态环境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3)对施工工地覆盖防尘布和洒水,并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建筑拆除作业。除应急抢险和重大民生工程外,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停用(新能源和应急抢险作业机械除外)。加强施工扬尘管控和执法检查,并对建筑工地覆盖防尘布和增加洒水强度。(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4)中心城区及城郊接合部道路每天至少进行4次全面冲洗除尘,保证无明显浮尘积土淤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5)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汽车维修喷漆和烤漆作业。重、中型货车禁止进入中心城区。公共交通部门加大运输保障力度,加强交通执法检查。加大对高污染车辆、砂石渣土车、脏车、黑烟车辆查处力度。(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交警三大队,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6)加大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生活垃圾和树枝树叶杂物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的巡查检查力度。(区公安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7)停止道路画线、道路沥青铺设以及房屋涂胶喷漆、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和外立面改造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作业。(交警三大队、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8)石材加工、砂石加工停止露天作业和转运,场地内每天3次以上清扫冲洗作业。无苫盖条件的堆场,每天喷淋不少于6次。(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9)无特殊情况,停止农药使用。(区农业农村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4.2.3Ⅰ级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4.2.3.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老人、儿童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等疾病患者以及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
(2)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临时停课。
(3)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2.3.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5)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重污染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4.2.3.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以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要达到全社会排放的30%以上,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要达到全社会排放的30%以上。
(1)工业企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中红色预警的减排措施。因生产工艺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的行业,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污染物减排比例30%以上,采取加严排放限值、限定产量或投料量的方式实现污染减排。(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龙马潭生态环境局、区新闻出版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2)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停止散装物料装卸作业。(龙马潭生态环境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3)对施工工地覆盖防尘布和洒水,并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建筑拆除作业。除应急抢险和重大民生工程外,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停用(新能源和应急抢险作业机械除外)。加强施工扬尘管控和执法检查,并对建筑工地覆盖防尘布和增加洒水强度。(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4)中心城区及城郊接合部道路每天至少进行4次全面冲洗除尘,保证无明显浮尘积土淤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5)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汽车维修喷漆和烤漆作业。重、中型货车禁止进入中心城区。公共交通部门加大运输保障力度,加强交通执法检查。加大对高污染车辆、砂石渣土车、脏车、黑烟车辆查处力度。(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交警三大队,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6)加大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生活垃圾和树枝树叶杂物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的巡查检查力度。(区公安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7)停止道路画线、道路沥青铺设以及房屋涂胶喷漆、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和外立面改造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作业。(交警三大队、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8)石材加工、砂石加工停止露天作业和转运,场地内每天3次以上清扫冲洗作业。无苫盖条件的堆场,每天喷淋不少于6次。(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9)无特殊情况,停止农药使用(区农业农村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4.2.4补充说明
春节假日期间,因中小学幼儿园放假、机动车行驶数量减少、多数工业企业停产、施工工地停工,社会活动强度大幅度降低,在发生空气重污染时,以提醒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为主。
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车辆、燃气车辆可不执行限行措施。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和VOCs气体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制定不同级别预警下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和减排措施,减排措施应按生产线计,要具体到停限产生产线、具体设备、工艺环节、具体污染物等,不得以降低生产负荷、缩短生产时长等方式制定应急减排措施,确保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要留存可以核证的关键性指标备查(如用电量、天然气用量、原辅材料用量、生产量等),规范制定“一厂一策”公示牌,并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对于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在保障任务完成的同时,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必须六不准”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覆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城市中心城区范围主要指隆纳高速公路、成自泸赤高速公路、宜泸渝高速公路围合区域,各县中心城区范围自行确定。
4.3应急响应报告及通报
应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调整和解除后1小时内报市专项工作小组,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
4.4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
根据市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对未来36小时空气环境质量及气象条件的分析评估。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 36 小时以上时,区专项工作小组或授权应急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前发布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信息。
5.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环境事件的新闻由区专项工作小组或授权应急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
6.总结评估
预警解除后,各成员单位应在2日内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预警应对工作情况。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调查、分析、评估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进一步分析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过程,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影响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
7.应急保障
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和人才队伍建设力度,为采取应急措施提供经费保障,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定期、不定期演练。按照分工对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格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智能化分析等手段,筛选存在应急减排措施不落实嫌疑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并可将应急减排措施纳入排污许可证特殊时段管控。建立专家队伍,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
8.预案编制要求
每年6月30日前,各部门要完成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修订更新工作,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龙马潭生态环境局会同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确定并及时修订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及非重点行业中涉O₃污大户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供全区建筑工地、市政交通施工工地名单。
重点涉气污染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响应方案,在方案制定20天内报区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9.监督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成员单位,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减排措施不落实行为,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行为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对按照国家标准已经进行绩效等级评定的工业企业,执法中被发现达不到相应绩效分级指标要求的,进行降级处理。对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超标排放的保障类企业,不符合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保障类工程,移出民生保障类清单。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
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日AQI大于200,或PM2.5日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或O3日最大8小时浓度>215微克每立方米的大气污染。
应急响应措施:不同等级应急响应级别配套应急响应措施。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等。
“六必须、六不准”措施:必须湿法作业、必须打围作业、必须硬化场地、必须设置冲洗设施设备、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高空抛撒建渣、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堆放未覆盖的裸土、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
“六个百分之百”措施: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土方开挖百分之百湿法作业、路面百分之百硬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清洗、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
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城市基础建设、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等涉及民生、经济发展的重点建设工程。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由区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修订版)》及其补充说明等相关文件和政策要求确定并定期更新发布的需纳入应急减排的污染源清单。
一厂一策: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要求,结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政策规定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大型商业建筑: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建筑。
外立面改造:建筑外立面使用装饰材料,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包括成片区外立面改造、整栋楼外立面改造和建筑物局部外立面改造。
10.2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实施时间
本应急预案由区专项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组织修订。
本应急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泸州市龙马潭区重污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泸龙府办函〔2017〕82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