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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31
文号: 有效性: 无效

泸州市龙马潭区城乡环卫一体化改革政策解读

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0-03-31 18:10:39 【字体:

泸州市龙马潭区城乡环卫一体化改革政策解读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外: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不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的原因非因《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违法在先)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

1、月工资标准:每月固定发放的工资组成项目,如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岗位补贴。但不包含平时加班费、节假日加班费、高温费、取暖费、应节费等非常规性工资项目。

2、支付年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处理依据

1、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即未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之前的当月工资总额,但不应包括:(一)加班工资;(二)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结合一般案件审理过程中都是以双方劳动合同中所记载的工资标准为依据,所以原则上经济补偿中的月工资标准不应包含平时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等。

(三)工龄认定

符合本次改革条件,劳动关系由原单位转移到新单位的,劳动关系工龄累计计算。

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社保问题处理意见

已达到退休年龄、且已领取居民养老险的人员,在街道入职后又缴纳了社保,处理意见及依据?

处理意见:根据泸州社保局意见,需持员工个人身份证至泸州市养老征收窗口现场核实保险购买的信息,经泸州社保局核定,可向社保局申请退还职工养老金个人缴费部分,继续领取居民养老金。

处理依据:据泸州市社保局规定,已领取居民养老金的人员,则无法再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可在领取居民养老金的情况下,继续购买医疗)。

即将退休的员工,可否在辞职后自行缴纳社保,执行依据?

处理意见:在辞职后员工可自行缴纳。

操作方法:

1、按国家相关现行法律规定,不可限制员工离职与否,也不可强制安排员工到新单位任职。

2、员工被动离职后,可个人名义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3、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员工,离职后到新单位,由新单位继续为其缴纳职工保险。

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员工已达到退休年龄,但社保缴费年限未到国家规定,处理意见及依据?

处理意见:1、员工自行一次性缴满;

2、员工自行继续缴纳;

3、单位职工身份继续缴纳。

操作方法:

1、员工自行一次性缴满:职工保险参保时间在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且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个人名义一次性缴满15年并立即领取退休金(退休金是职工养老、居民养老合并计算)。

2、员工个人自行继续缴纳:员工个人可至所属社区将社保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3、单位职工身份继续缴纳: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退休标准,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转到新单位从事原来的工作,用人单位则义务有为员工继续购买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因到达退休年龄所以无法购买)。

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养老基本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四)人员离职时,符合此次人员分流方案经济补偿规定者,原单位暂未支付该笔补偿但承诺保留其原单位工龄者,到新单位后被动离职或主动辞职,经济补偿标准及依据?

1、补偿标准:原单位、新单位分别计算和补偿。原单位工龄补偿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理,即原单位工资标准高就按照原单位标准补偿,新单位工资标准高就按照新单位标准补偿。

2、原单位被动离职、新单位被动离职:原单位与新单位均需支付给员工以在单位工作年限、月工资为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3、原单位被动离职、新单位主动离职或发生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原单位需支付给员工以原单位工作年限、月工资为标准的经济补偿金,新单位不予补偿。

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关系转移”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相应可操作的明文规定。“劳动关系转移”实质上是员工和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终止的同时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过程,即分为“终止原劳动关系”和“建立新劳动关系”,因此,原单位依旧存在终止原劳动关系面临的经济补偿问题。

三、失业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前款第(2)项所称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劳动合同终止的;

2、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单位解聘、辞退、除名或开除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累计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办理时限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失业人员应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材料,在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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