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川府发〔2020〕26号)。《泸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泸市府发〔2021〕1号)。
二、主要内容
(一)防火期及高火险期:2021年全区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9月30日,其中2月1日至6月30日、8月1日至8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龙马潭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除外)林地及周边1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
(三)禁火命令发布: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火险天气时,区人民政府适时发布禁火命令。
(四)野外火源管控要求。
1.森林防火区内禁止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
2.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应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3.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五)实施分区分级精准管控。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实施分期分区精准管控,遇高火险天气及时发布禁火命令,向社会公众预警。加强督导、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
(六)落实防灭火责任。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以及联防联控责任。森林防火期内,区级、各街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救队伍做好扑火准备。
(七)强化宣传教育。各街镇、各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八)监督检查。全方位、拉网式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督促限期整改。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三、适用范围
泸州市龙马潭区辖区内森林防火区的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人员。
四、执行标准
凡违防火命令和区人民政府禁火令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和吸烟者,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