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马潭区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养护江河渔业资源,保持天然水域水生态平衡,维护公共秩序,规范垂钓行为,减少社会矛盾。龙马潭区农业农村局等7部门制定印发了《龙马潭区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 制定依据
(一)四川省八部门《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川农函〔2020〕962号。禁捕范围:长江流域四川境内45个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上游珍稀稀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龙溪河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四川境内长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和沱江等。
(二)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 水生生物保护区:《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公布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干流和重要支流: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是指《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公布的有关禁渔区域,即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北纬31°36′30″、北纬30°54′之间的区域)的长江干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境内的干流江段。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本)。第二十五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 第二十六条 天然水域的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l日至6月30日。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
(四)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明确垂钓区域。各地要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科学合理划定禁钓区,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止垂钓。
(五)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的通知》。严禁禁止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原则上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钓(单钩),不得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开展休闲垂钓误捕误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质,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品质除外)。严格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为非法捕捞。
(六)《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钓具数量原则上一人最多允许使用一杆、一钩,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规范渔获物的品种、数量、规格,禁止垂钓渔获物上市交易。
(七)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的通知》。开展休闲垂钓误捕误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质,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品质除外)。严格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为非法捕捞。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分为六章共十九条:
(一)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共有五条,对制定《办法》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垂钓等进行阐述和解释。
(二)第二章 禁钓区与禁渔期。
第二章共有两条,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确定我区禁钓区域、可钓区域及禁钓时间。
(三)第三章 垂钓行为管理。
第三章共有九条,对垂钓人员的身体条件、垂钓工具、钓饵、垂钓渔获物、垂钓品种、最低可捕标准、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相关约束和规定。
(四)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四章共有一条,分别对区农业农村局、各街镇、龙马潭区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的职能职责进行阐述。
(五)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共有一条,阐述违法本办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第六章 附则。
第六章共有一条,确定本办法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本《办法》由龙马潭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