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龙马潭区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州市龙马潭区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泸龙府办发〔2020〕14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泸州长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泸州市龙马潭区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害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2日
泸州市龙马潭区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
2.2成员单位职责
2.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及使用单位事故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2.4区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专家组职责
3 信息报送
3.1信息监测与预测
3.2信息报送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等级
4.2分级响应
4.3应急指挥与协调
4.4宣传新闻报道
4.5应急救援终结
5 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5.2应急队伍保障
5.3器材物资保障
5.4医疗保障
5.5通信保障
6 善后处置
6.1伤员、死亡人员处置
6.2社会救助和保险赔付
6.3调查评估
7 应急救援准备
7.1教育培训
7.2实战演练
8 附则
8.1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的实施时间
泸州市龙马潭区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保护职工安全健康和公众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四川省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环节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范,把人民群众的安全利益放在第一位,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坚持配合协调原则。认真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区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调,主动配合,尽其所能,形成合力,力争把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坚持科学规范原则。科学技术是推动行业安全的重中之重,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应急管理中的参谋作用,采取科学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事故灾难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严格依法制订、修订应急预案,有效处置事故灾难,切实维护公众权益,使应对事故灾难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坚持平战结合原则。各相关单位、各街镇、各生产销售企业、使用单位要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经过演练形成规范、简洁、实用的应急预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事故灾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应急状态下实行特事特办、急事先办。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 申 波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常务副指挥长:林光勇 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
副指挥长: 张国勇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邹 伟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谭显华 区应急局局长
杨 政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区纪委监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公安分局、龙马潭生态环境局、交警三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街镇,国网龙马潭供电中心、在区电信运营企业。
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统一调配施救人员、物资、器材,组织指挥重、特大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指导街镇、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急组织的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汇总救援信息并向区政府报告救援进展情况。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和终止应急行动。
区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担任。
区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区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修改、实施、演练、培训工作,修订完善相应的配套文书,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行动以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上呈下达工作;配合街镇和相关单位建立应急合作关系,实施跨地区应急联动;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成员单位职责
区纪委监委:负责检查和督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失职、渎职行为予以查处、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接受事故信息报告,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向区政府、市政府办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和督促落实市、区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负责相关协调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发生后的新闻发布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调动,根据灾情需要组建民兵预备役队伍参与和协助维持爆炸物周边环境的治安及后勤工作。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贯彻国家及省、市、区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我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以及应急培训、演练和准备工作的落实;及时将事故和应急救援等重要信息向市经信局、区政府和生产流通企业应急机构传递;配合各街镇开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协调有关事故应急机构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工作。负责协调相关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器械的紧急调用。负责组织协调供电企业通信运营单位保障事故现场的电力供应和通讯畅通,必要时根据事故现场实际,采取各种应急手段保障应急行动基本电力供应和重要通讯的畅通。
区民政局:负责对死亡人员进行殡葬处理,协助当地相关部门对有困难的伤亡职工家属,给予适当救助。
区财政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发生后应由区级财政安排的应急经费的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撤离人员和运输救援物资;负责调用专用民爆企业转运车辆。
区商务局:指导和协调应急情况下重要物资的生产组织和调配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保护公众健康工作,具体按照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救援队伍对爆炸现场的救援、火势的扑灭、爆炸物的清理。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物资。协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反应,协调区内相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并为事故应急工作提供相应支持,受区政府委托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对爆炸单位及周边道路的城市占道管理,确保救援道路通畅。
龙马潭生态环境局:负责按照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危害区域的环境污染监测,为环境污染提供环保方面的技术支持。
区公安分局:贯彻国家及省、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检查各街镇派出所对本辖区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以及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指导街镇开展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协调有关事故应急机构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交警三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保障救援道路通畅。
区消防救援大队:判明事故现场抢险主要方向,确定灭火抢险方案,控制危险源,根据救人和抢险的需要,调整或调集力量。部署救人、灭火、破拆等任务。
事发地街镇:协助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保障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国网龙马潭供电中心:负责应急供电保障。
在区通讯单位:负责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必要时组织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组织应急通信车等。支持、协助应急通信网络建设。
未列入本预案规定的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指挥部要求协调提供支持。
现场指挥部的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责:
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2)研究判断事故危害程度,组织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源;
(3)必要时,调度或征集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营救受伤人员,转移人员和重要财产;
(5)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6)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区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指挥部下设工作组职责
(1)现场救援组。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区应急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人武部、龙马潭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局、国网龙马潭供电中心、在区通信单位等及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了解爆炸情况,判明爆炸物品类别,确定救援措施,根据救援任务的需要,调整或调集力量。部署救人、灭火、供水、破拆、疏散物资等任务,并检查任务执行情况。开展现场爆炸物品的清理、灭火、设备容器的冷却工作;组织公安、专职、义务消防队协同作战,划分战斗区段,必要时组织群众参与辅助性作战行动。
(2)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健康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区卫生健康局、事故发生地街镇、有关医院以及防疫、急救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积极抢救受伤人员,组织现场救护及时转运救治伤员,避免受伤人员因救治不及时造成伤亡,及时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3)秩序维护组。由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公安局、交警三大队、事发地街镇相关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布置安全警戒力量,划定警戒区域,疏散警戒区域内一切无关人员和车辆,实行交通管制,控制警戒区域秩序。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保证灭火、救护等车辆通行。协助组织经批准的拍摄、采访等活动。
(4)转移安置组。由事故发生地街镇主要领导任组长。由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民政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事故发生地街镇、事故单位等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转移及身份确认,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区商务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等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掌握各种应急物资的分布情况,负责协调各类装备物资器材的保障,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
(6)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等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及时收集、整理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组织新闻报道材料正确引导舆论;联系、接待新闻媒体;开展突发事件处理期间的宣传工作。
(7)爆炸点控制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局、国网龙马潭供电中心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在紧急状态下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并根据民爆企业的性质立即组织调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
(8)事故调查组。区应急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区纪委监委、公安、消防、民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对事故的发生、事故灾害程度、如何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展开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报区政府。
2.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及使用单位事故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及使用单位事故应急机构是本单位应急工作的组织和执行机构,包括指挥机构及警戒、疏散、救援、救护、通讯、后勤保障等。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针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制订、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根据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发生事故时按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与保护、医疗救护等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本单位救援力量不足以控制事态时,及时向社会救援机构求助。
2.4区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专家组职责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灾难的性质特点,专家组成员主要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的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的组织指导下,深入行业内部,全方位把握区民爆行业动态,分析研究发生事故的潜在因素,参与区应急预案演练,提出应急救援合理化建议。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发生后,结合事故现场实际进入现场实地勘查,查找事故原因,重点排除爆炸隐患,有针对性地制订应急救援措施,实施严密有效的救援,防止施救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生命财产损失,与安监、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等行业的技术专家共同协调应急救援事宜。
3 信息报送
3.1信息监测与预测
信息汇总收集主要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各街镇要建立信息监测体系,随时掌握事故灾难的相关信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信息报送机构,在第一时间报告事故灾难信息。对涉及安全保密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通过对监测信息的分析研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作出预测。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必须在半小时内报区政府。
3.2信息报送
1报告途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街镇和区级有关部门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6684059)报告,同时应立即上报区政府值班室(电话:2647777,传真:2522020)。
2报告时限:情况紧急的,半小时之内向区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并在1小时之内进行书面报告。
3报告内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的时间、地点、初步受伤(死亡)人数、初步经济损失、可能影响范围、爆炸现场情况、抢险采取的措施。
4其他: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外国公民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要按照相关规定通报相关单位。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等级
针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实施的应急救援行动,分为四级:
I级。适用于发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社会危害及影响特别严重的事故。
Ⅱ级。适用于发生造成10~29人死亡,或危及30-50人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社会危害及影响重大的事故。
III级。适用于发生造成3-9人死亡,或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
Ⅳ级。适用于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即可完全控制,损失及危害没有扩大可能性的事故。
4.2分级响应
I、Ⅱ、III级响应由上级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区应急指挥部配合上级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由区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并组织实施;应急响应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上级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原则上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一级预案自动启动。启动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研判,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有关部门和专家建议,决策应急救援方案。同时派出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和协助专业应急力量实施救援。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及其他次生、衍生灾害的,区应急指挥部要及时上报,并通报相关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上报事故发展情况。
4.3应急指挥与协调
按照属地原则,结合险情级别,通知区级有关部门、街镇相关人员立即进入现场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区级应急成员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入具体抢险救援岗位,指导、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熟悉掌握救灾现场情况,确定救援区域,明确救援任务,根据现场实际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救援措施。建立良好的应急通讯机制,实施有效的通信保障。加强应急救护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要做好登记,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4.4宣传新闻报道
新闻发布及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由区新闻中心和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统一管理。
4.5应急救援终结
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按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办理;根据分级响应机构负责提出解除应急状态的原则,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紧急状态的终止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5 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及使用单位对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应急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维护、应急救援装备和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等的必要资金应予以保证。
事故灾难发生后,应急救援工作中由财政负责的经费按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5.2应急队伍保障
根据平战结合和事故应急的需要,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要合理组建事故应急专家队伍、抢险救灾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和其他应急队伍。应急队员应选择身体好、业务素质高的人员,以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5.3器材物资保障
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及其应急机构应根据各自应急预案和相关救援工作的需要,事先做好各种应急救援队伍所需的自防自救、抢险救灾、医疗救护、通信器材、交通工具等事故应急器材装备的准备,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
5.4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按照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要求实施相应的医疗应急救援方案,有效完成医疗救援、伤员转送救治及卫生防疫工作。
6 善后处置
6.1伤员、死亡人员处置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工作。当死亡人员所在单位无力处置时,由属地街镇负责协调处置。
6.2社会救助和保险赔付
社会救助由当地民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事故的处置工作,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6.3调查评估
应急终止后,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应对事故原因、事故损失、应急行动、救助效果、经验教训等进行评估分析。较大以上民用爆炸物品灾难事故由区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一周内向区政府上报总结报告。
7 应急救援准备
7.1教育培训
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及使用单位应有针对性地做好职工的事故应急应知应会教育、自防自救教育等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保证事故发生时应急工作能够有序、高效地进行。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应急机构应针对事故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各抢险救灾队伍、医疗救护队伍、物资保障队伍的需要开展专业培训,满足事故应急工作对应急队伍专业素质的需要。
7.2实战演练
各级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制订应急实战演练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练。
8 附则
8.1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专项预案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制订,区政府批准,区级各相关部门、街镇,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使用单位按本专项预案的规定分别落实相关工作。
遇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新的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体制变化或职能调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结合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对本预案体系及其职能作相应修改、调整和完善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奖励。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完成事故应急任务成绩显著,有效地防止重大损失发生的;抢险、救灾、排险工作中有突出立功表现的;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责任追究。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不认真执行预案,拒不履行事故应急救援义务,造成事故及损失扩大,后果严重的;违反国家有关重大事件报告的规定,拖延、瞒报或弄虚作假情节及后果严重的;事故应急状态下不服从命令和指挥,严重干扰和影响应急工作的;盗窃、挪用、贪污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阻碍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节及后果严重的;严重影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施的其他行为。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专项预案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8.4预案的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泸州市龙马潭区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的相关附件
20250702154838962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