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龙马潭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1-01-27 17:50:01 【字体: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州市龙马潭区森林火灾

应急预案的通知

 泸龙府办发〔2021〕1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泸州市龙马潭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泸州市龙马潭区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泸龙府办发〔2020〕13号)同时废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1日


泸州市龙马潭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安置人员 

2.2 组织灭火行动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火场动态监测 

5.3 火场预测预警 

5.4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资金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灾害分级标准

9.4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9.5 预案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四川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泸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处置、安全第一,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响应级别,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工作。区级相关部门依照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形成合力、积极应对。

科学处置、安全第一。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火灾处置中始终将扑火人员和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

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坚持专业的事情专业的人来做的原则,严禁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扑救森林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地方半专业扑火队伍、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安置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人员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2  组织灭火行动

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等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区长,区人民武装部副部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应急、农业农村工作的副主任,以及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由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共同派员组成,防火期全脱产集中办公,实战化运行,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分管负责同志和区公安分局森林警察大队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必要时,相关部门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工作。

各街镇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

区应急局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街镇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街镇及电力企业排查治理林区输配电设施火灾隐患,督促电力企业定期开展输配电设施巡检、巡线剪枝、线下可燃物清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

区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民兵应急队伍参加森林火灾抢险行动,协调驻泸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行动。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部门“三定”规定执行。

3.3  扑救指挥

坚持“属地指挥、分级指挥、统一指挥、专业指挥”原则。一般以下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街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跨街镇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相应街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在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承担各自街镇内的指挥工作。跨区(县)界的森林火灾或一般以上森林火灾,在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预判为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按照行政指挥与专业指挥相结合的原则,由党政领导担任指挥长,负责火场全面指挥工作;参与现场火灾扑救的专业队伍职务最高指挥员和火灾扑救经验丰富的指挥员担任副指挥长,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由其最高指挥员担任副指挥长,主要负责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组织火灾扑救,充分发挥专业指挥作用。设置调度长、现场安全官、联络员、新闻发言人等工作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等若干工作组;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前线指挥部应划定火场警戒区,划入警戒区的火场及周边行政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前线指挥部同意不得前往火场、不得干扰前线扑火及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由现场安全官牵头制定应急避险预案,明确撤离路线和示警信号,一旦遭遇险情,及时启动应急避险预案,迅速、高效、安全实施紧急避险和营救行动。当现场扑火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实行安全熔断机制,前线指挥部和各扑火队伍指挥员应坚决果断停止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3.4  专家组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组织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咨询与意见建议;对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为主,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街镇半专业扑火队伍、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区内扑火力量。需要调用邻区县力量或市级专业扑火队时,报市森防指协调办理。跨区县调动地方专业或市级专业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拟调出区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或市级专业扑火队组织实施,区森防指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跨区县调动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区应急局向市应急局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

协调调动驻泸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参与扑火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4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  预警发布

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应急、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短信、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根据预警信息情况,区政府适时发布禁火令。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向街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镇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火情遥感监测、瞭望监测和视频监控,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区专业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镇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率,做好物资调拨准备,预警街镇应急扑火队伍和区专业扑火队伍视情况靠前驻防。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预警街镇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  火场动态监测

通过无人机巡护侦察、地面瞭望、人员巡护、视频监控以及其他形式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形成立体森林火灾监测网络。

5.3  火场预测预警

根据扑救工作需要,请求市级气象部门对重点火场提供气象服务,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区农业农村局发布高火险警报;对重点火场进行跟踪预测预报,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决策辅助信息。依据天气趋势,针对高危火险区域或重点火场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和降低火险等级创造有利条件。

5.4  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由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各街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对外发布。森林火灾发生后,事发地街镇应在半小时内通过电话将相关情况报告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2522915),一小时内书面报告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四川省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报告及发布规定》(川森防指〔2020〕14号)要求,按照“有火必报”原则,街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及时、准确、规范上报森林火灾信息。发生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立即向区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

(1)一般以上森林火灾;

(2)县级行政区域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3)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景点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6)需要上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7)危及军事、民用等重要设施、城市周边高速公路、铁路沿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电力、通信设施、学校、村庄、居民区等安全的森林火灾;

(8)引发舆情,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森林火灾;

(9)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和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火情发生所在地街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第一时间组织动员半专业扑火力量进行人员转移安置、侦查火情,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可能发生一般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先期组织处置,同时上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待市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到达时,移交指挥权,由市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火灾发生地街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就地就近组织经过专业培训的街镇半专业扑火队伍,请求区国家综合救援消防队伍、区专业扑火队伍等专业队伍参与现场处置,依托道路、水系、农田等阻断火灾蔓延,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必要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协调驻泸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救援力量,调配大型装备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保持通信畅通,设置火情观察哨,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及时预警,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6.2.2  转移安置人员

森林火灾发生后,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当居民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将人员疏散到安全地方,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民用等重要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电力、通信设施、学校、村庄、居民区等重要目标物或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疏散受威胁的群众并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以水灭火、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火场周边交通秩序管控,保障救援力量和物资运输的通道。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信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灾情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等。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由火灾发生地街镇组织半专业扑火队、民兵应急分队等足量人员看守火场,严防死灰复燃。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理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扑救情况,区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响应等级。

6.3.1  四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过火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3)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4)经研判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它情况。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同意,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布启动四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情监测,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2)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视情况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做好增援准备;

(4)根据需要,提出就近调派大型扑火装备的建议;

(5)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6)组织街镇进行火灾扑救;

(7)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8)协调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3.2  三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过火森林面积在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4)经研判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它情况。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后,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布启动三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在四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召集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开展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同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和火灾发生地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3)根据街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组织协调扑火力量、物资及装备等参加火灾扑救;

(4)根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5)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6)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协调上级部门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7)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8)视情况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增援;

(9)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3.3  二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20公顷以上、4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5)经研判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它情况。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后,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布启动二级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在区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同时,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协调增加大型装备参加扑火,协调上级专业扑火队伍和周边区县专业扑火队伍参加扑火;

(3)协调调派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扑火;

(4)根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5)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6)根据火场气象条件,协调上级部门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8)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9)视情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增派支援;

(10)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6.3.4  一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4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

(4)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影响,有关行业遭受较大影响,经济损失巨大。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由区政府区长同意后,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布启动一级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和指挥下,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区应急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区政府主要同志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电力通信保障、交通保障、专家支持、灾情评估、群众生活保障、火案查处与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具体组成及任务分工按相关规定执行;指挥长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和火灾发生地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请启动市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或者跨区域增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力量、装备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协调上级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区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等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镇街和有关单位。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支援队伍输送由区交通运输局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安排落实车辆,并协调开辟绿色通道,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持道路秩序。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通信公司要积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7.3  物资保障

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森林防灭火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科学调整区级防灭火物资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通、野外生存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各街镇根据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给予必要的物资增援。必要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物资增援。

7.4  资金保障

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区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区财政局预算, 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各街镇应将森林防灭火应急保障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区政府、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交评估报告。

8.2  火因火案查处

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街镇, 由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单位及时约谈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区、街镇两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分析森林火灾发生的原因和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区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森林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因扑火工作牺牲的人员,按烈士认定条件申请有关事宜。

9  附  则

9.1  预案演练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 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街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

9.3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重伤的。

9.4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附件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 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人民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指示批示;传达落实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及区委、区政府指示、部署;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灾情况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及区委、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二、抢险救援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人民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火灾发生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组织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视情况组织其他救援队伍开展现场行动。

三、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 

四、火灾监测组 

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应急局等部门和所在街镇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 

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局等 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 

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七、电力保障组 

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应急局、 区农业农村局、国网泸州供电公司龙马潭供电中心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森林火灾突发事件电力应急保障工 作,督促电力企业做好火场视频监控、指挥调度、扑火设施等电力正常供应。 

八、专家支持组 

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九、灾情评估组 

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应急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十、群众生活保障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等部门和所在街镇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区级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水、电、气、油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及遗体处理等工作。

十一、火案查处与社会治安组

由区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宣传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区应急局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在现场指导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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