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龙马潭区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方案》的通知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州市龙马潭区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方案》的通知
(泸龙府办发〔2024〕4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单位,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泸州市龙马潭区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31日
泸州市龙马潭区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
“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3〕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4〕3号)要求,全面推进不符合标准规范、风险较大的餐饮等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改用管道天然气或改用电(以下简称“瓶改管”“瓶改电”),着力消除不安全用气环境下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隐患。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对燃气安全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与安全。按照“区级专班牵头统筹、属地街镇负责、行业部门共推、应改尽改”的工作原则,有序推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含城镇燃气用二甲醚)的餐饮等场所“瓶改管”“瓶改电”,2024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风险较大的餐饮等场所改造工作,最大限度降低风险,消除安全隐患。
二、实施范围
全区城镇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户内管道燃气建设改造规范的餐饮等场所可实施“瓶改管”,满足电力增容及供配电设施布点区域内的餐饮等场所可实施“瓶改电”。
(一)重点改造类。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含小经营店备案证),现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且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餐馆、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大排档、食品小作坊等各类餐饮场所。
(二)有序改造类。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含幼儿园)、民政服务机构、企业单位食堂及宾馆、酒店等各类服务场所。
(三)其他改造类。其他自愿申请改造的理发店、茶楼等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商业用户。
以下不纳入本次改造范围。未取得卫生许可、营业执照等证照的场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工业用户、居民用户;不符合天然气管道建设相关标准规范的场所,其他不符合“瓶改管”“瓶改电”条件的。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调查摸底(2024年2月25日前)。一是各街镇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深刻认识“瓶改管”“瓶改电”工作重要性必要性,以提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为目标,因地制宜制定各辖区工作实施方案,于2024年1月22日前报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备案。二是全面调查摸排。从即日起至2024年2月22日,各街镇统筹、区级相关行业部门、社区、燃气企业、供电企业等参与,在前期统计符合改造条件的基础上,再次对“三类场所”开展全覆盖拉网式排查,全面摸清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改造方式、改造内容、资金概算等要素,建立改造工作台账。三是做好改造相关筹备工作。根据排查情况,组织燃气、供电企业计划性做好占道开挖、占用绿地等审批申报和勘察设计以及施工人员组织、改造材料准备等“提前量”工作,确保2024年2月26日改造工作有序开展。
(二)分类推进,应改尽改(2024年2月26日—2024年6月25日)。一是分类推进“三类场所”改造工作,4月底前,基本完成重点改造类场所改造;6月25日前,基本完成有序改造类和其他改造类的“瓶改管”“瓶改电”工作。二是建立健全遏制新增餐饮用户在不安全环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工作机制。
(三)总结提升,长效管理(2024年6月26日后)。一是查漏补缺,评估验收改造成效。二是梳理“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开展情况、治理成效、典型做法和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工作建议等,建立健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职责分工
区燃气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区“瓶改管”“瓶改管”工作,负责制定全区“三类场所”场所“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方案,调度、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进行督导,筹备召开工作推进会,研究制定遏制新增餐饮用户在不安全环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工作机制。
区经济和信息局:负责协调上游气源供应企业针对“瓶改管”制定合同气量保障措施,协调供电企业针对“瓶改电”制定支持措施。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瓶改管”“瓶改电”工程的财政激励奖补资金保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对“瓶改管”“瓶改电”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的业务指导,负责落实园林绿化占用开挖绿色审批措施。
区商务局:负责督促符合改造条件的餐饮用户主动申请实施改造。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和各街镇做好餐饮场所“瓶改管”“瓶改电”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城镇燃气法律法规的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相关特种设备检验、安装材料质量实施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流通领域燃气具及其附件产品的质量违法行为,严格监管管道燃气企业、电力公司收费行为。
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餐饮场所消防安全抽查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对阻挠“瓶改管”“瓶改电”问题的疏导处理工作。
市交警三大队:负责做好“瓶改管”“瓶改电”项目涉及施工期的交通组织审查和管理。
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农业农村、教育、民政、机关事务等部门按照自身职责,督促协调所属卫生医疗机构、星级饭店、农家乐、学校(含幼儿园)、民政服务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序推进单位食堂“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其他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部门直接管理或行业管理范围内的单位用户落实改造责任。
各街镇:负责统筹推进辖区“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根据辖区“瓶改管”“瓶改电”用户基础资料和摸底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用户宣传发动、信访维稳和矛盾纠纷协调工作;严格控制新增餐饮用户在不安全环境使用液化石油气。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要素保障。各要素保障部门要简化占道开挖、占用绿地等审批程序,加快项目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速度,做好燃气、电力管线配套建设的交通组织审查和管理,结合实际对“瓶改管”“瓶改电”涉及的占道开挖、园林绿化占用等费用依法依规进行减免。签订改造合同后,改造企业需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通气(电)等工作。
(二)加强措施配套。区经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同上游气源供应企业沟通协调,将“瓶改管”当年新增用气量纳入燃气经营企业合同气量保障。
(三)强化安全监管。按照管道天然气、供电商业配套安装基本要求,各单位督促改造企业认真落实工程建设和供气、供电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改造施工质量和安全检查,做好工程验收移交,抓好改造后通气、通电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监控,确保燃气、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四)规范费用收取。燃气企业、供电企业切实做好收费标准公示、报装流程简化等工作,通过减免勘察设计费、鉴定检测费,实行集中采购材料、给予安装优惠等方式降低改造成本,落实好企业投资责任,禁止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外费用。加强抽查检查,严控材料质量,督促燃气、供电改造施工单位规范收取安装工程费用,并做好价格公示,确保“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得到社会公众的积极支持。
(五)实施政府奖补政策。按照“政府奖补一点、鼓励企业承担一点、用户出资一点”的方式筹措改造资金,对即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瓶改管”“瓶改电”的用户并经验收合格,其户内燃气(或电力)改造建设费用(包含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材料和安装费用)给予政府奖补。相关奖补办法和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专班办公室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解决改造中的矛盾和问题,定期调度通报进展情况。各街镇落实属地责任,迅速组织动员,靠前指挥、专班推进,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专班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以及“三管三必须”要求,形成合力,推动各行业符合改造条件的用户应改尽改。
(二)加强监督执法。坚决查处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内、高层建筑内、公共用餐区域和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等不安全环境放置、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违规行为。加大对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气瓶管理不规范、未落实“随送随检”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新开设餐饮等不得在不符合标准规范、风险较大的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
(三)加强督办问责。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专班办公室要加强督办通报,每周收集汇总各街镇工作进度,并定期向区政府领导专题报告。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督导组要加强工作督导,对工作推进迅速、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进不力、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的,以专班名义提醒函告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对应改未改的,一旦发生事故,严格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微信、微博等载体,广泛宣传推行“瓶改管”“瓶改电”的优惠政策、使用优势等,引导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商业用户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推广示范应用成功经验,大力营造“业主皆知、用户皆晓、示范带动”的良好氛围。要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舆情应对,确保“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得到社会公众的积极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