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龙马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1-21 15:27:06 【字体: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州市龙马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泸龙府办发〔2024〕25号

 

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六届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泸州市龙马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


泸州市龙马潭区重污染天气

应急预案(2024修订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体系

2.2工作职责

2.2.1专项工作小组职责

2.2.2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职责

2.2.3成员单位职责

2.3应急工作组

2.3.1监测预警组

2.3.2应急督导组

2.3.3事件评估组

2.3.4宣传报道组

2.4应急专家组

2.5各街镇和各园区应急指挥机构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2预警分级

3.3预警启动程序与发布

3.4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4.2应急响应措施

4.2.1Ⅲ级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4.2.2Ⅱ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4.2.3Ⅰ级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4.2.4补充说明

4.3应急响应报告及通报

4.4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

5.信息公开

6.总结评估

7.应急保障

8.预案编制要求

9.监督问责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

10.2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泸州市龙马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方法技术指南》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21〕3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川办发〔2024〕46号)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有关事项的通知》(川环办函〔2024〕337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泸市府发〔2021〕22号)

《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有关工作的函》(川污防攻坚办〔2021〕32号)

《四川省重污染天气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等10个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川环办函〔2024〕337号)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龙马潭区发生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加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有效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形成,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程度。

行业牵头,属地负责,区域防控。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业牵头、属地负责、条块结合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各街镇和区级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加强预警,积极响应。加强对全区大气污染源的监控,及时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科学预警、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加强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动态更新,强化全区大气污染源监控,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严格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在全社会倡导“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1.5预案体系

本应急预案是《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和《泸州市龙马潭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以及相关企业、单位的应急管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体系

龙马潭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设立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区专项工作小组),负责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日常工作由龙马潭生态环境局负责。

区专项工作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区领导

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

龙马潭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马潭分局、龙马潭生态环境局、长开区项目服务局、长开区口岸和物流局、长开区酒业发展促进局、长开区高端装备发展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2.2工作职责

2.2.1专项工作小组职责

(1)负责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

(2)指导、督促、协调各街镇和区级有关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和处置;

(3)指导、督促、协调各街镇和区级有关部门提供应对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

(4)及时研究处理重污染天气重大事项;

(5)向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重污染天气事件发生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7)负责重污染天气响应启动及有关重要信息发布。

2.2.2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职责

区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龙马潭生态环境局,由龙马潭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教育体育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领导兼任副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

(1)积极主动为专项工作小组当好参谋助手,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搞好上传下达和处置工作的监控,督促、指导成员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

(2)在区专项工作小组授权下,依法组织督查督办我区重污染天气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建立和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

(4)组织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

(5)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6)承担区专项工作小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对《泸州市龙马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重污染天气防治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指导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相关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分析和处置。下辖的区新闻出版局负责督促包装印刷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

(2)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权限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优化区域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实施能源消费强度控制,调整能源结构,推动清洁能源利用。

(3)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督促指导各街镇按要求落实重点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措施;配合督导全区加油站、储油库装卸油环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4)区教育体育局: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幼儿园、学校应急处置。组织落实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等学生防护措施。组织并督促学校加强食堂油烟处理设施清洗维护和正常运行。开展相关安全应急知识教育培训。

(5)区民政局:指导和督促各街镇对重污染天气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加大对祭祀禁燃禁放的宣传引导。在殡葬服务机构内全面推行采用鲜花、电子鞭炮等环保方式进行祭拜。

(6)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及时督促建筑工地责任主体单位落实加大洒水抑尘、停止土石方施工作业、全面停止施工等扬尘防治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措施,及时督促管辖企业落实重污染应急管控要求。

(7)区交通运输局:组织本部门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监管范围内施工工地落实重污染应急管控要求。负责参与、协调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影响机场净空环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督促落实营运类车船(船舶不含长江干流营运船舶)等非道路移动源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督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维修企业落实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协调落实火车站大气污染控制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营运机动车的全面普及。

(8)区水务局:负责督促本部门监管范围内施工工地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

(9)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秸秆农业循环利用,指导街镇开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和基料化技术示范和推广,指导街镇完善秸秆收运储体系建设等技术示范和推广。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秸秆焚烧管控的监督管理工作。

(10)区商务局:规范再生资源回收、报废机动车拆解等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做好老旧车淘汰工作。督促安宁石材市场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

(11)区文化广电旅游局:配合协调重污染天气旅游团队、游客等应急处置工作。

(12)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防病知识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健康防护意识和能力,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加强诊疗、救治工作。

(13)区应急管理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禁放区内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协助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督促指导各街镇严格落实区专项工作小组关于重污染天气期间道路洒水冲洗清扫保洁的要求。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场的监管力度,督促指导相关街镇依法行使餐饮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严格查处抛洒滴漏、带泥行驶、道路乱开乱挖以及擅自清运处置建筑垃圾等行为。

(15)区市场监管局: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对煤炭和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源头控制。

(16)区公安分局:牵头做好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工作。

(17)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马潭分局:牵头做好国有收储土地清理排查及其扬尘管控工作。

(18)龙马潭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分析和预报。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完善重污染应急管控清单并定期更新,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督导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重点排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

(19)长开区项目服务局:负责督促本部门监管范围内施工工地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

(20)长开区口岸和物流局:对口岸、仓储物流产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口岸、仓储物流生产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

(21)长开区酒业发展促进局:督促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酒类企业和酒类包装印刷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

(22)长开区高端装备发展局:督促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

(23)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负责劝返预警管控期间入城货车。 

(24)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督促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运输车辆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

(25)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3应急工作组

区专项工作小组下设监测预警组、应急督导组、事件评估组、宣传报道组等4个应急工作组,指导、督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3.1监测预警组

由龙马潭生态环境局成立研判预警组,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区域性重污染天气的环境空气质量研判预警,每日分析研判大气环境形势,及时向应急专项工作小组提出启动、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2.3.2应急督导组

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龙马潭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等相关成员单位成立应急督导组,主要负责对各街镇(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强化督查督办,具体细分为以下4个工作小组。

(1)工业源控制组: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龙马潭生态环境局牵头,区新闻出版局、区市场监管局、长开区酒业发展促进局、长开区高端装备发展局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负责应急响应级别提出限产、停产企业的监督实施,监督检查重点行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2)扬尘源控制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马潭分局配合。负责督促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城市绿化、道路建设等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制定停止或减少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室外施工作业的计划措施并监督执行。

(3)移动源控制组:由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牵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龙马潭生态环境局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配合。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及上路行驶机动车辆监管。巡查整治冒黑烟车辆,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监督检查上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进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监管。

(4)市容环境控制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配合。负责加大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强度。实施道路遗撒、城市露天焚烧(垃圾、落叶、秸秆)、露天烧烤、餐饮油烟等污染源执法检查。 

2.3.3事件评估组

区专项工作小组组织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龙马潭生态环境局等相关成员单位成立事件评估组,主要负责对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影响、危害进行评估,对各街镇和区级有关部门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开展评估,对各地应急处置工作的及时性、联动性和工作力度开展评价,总结经验教训,规范和加强今后应急处置工作。

2.3.4宣传报道组

区专项工作小组组织区委宣传部、龙马潭生态环境局等相关成员单位成立宣传报道组,主要负责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2.4应急专家组

区专项工作小组设立应急专家组,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主要涉及环境监测、大气环境、应急管理、环境评估、危险化学品、城市规划、能源、建设、机动车、农业、卫生、教育等相关专业,主要负责为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各街镇应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统一协调、指挥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要求,落实区域联防联控,并具体落实辖区内大气重污染应急措施。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龙马潭生态环境局要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检测网络。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强化会商研判,重污染天气期间每日分析研判大气环境形势,及时提出启动、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将预警分级统一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以AQI(空气质量指数)作为判别依据。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除上述条件外,当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包括我区在内的区域预警,我区应启动不低于市级预警级别的应急预警。

3.3预警启动程序与发布

区专项工作小组根据市级发布区域预警情况,响应启动应急管控,做好区域联防联控。黄色预警经区专项工作小组副组长批准,启动Ⅲ级响应并发布公告。橙色预警经区专项工作小组组长批准,启动Ⅱ级响应并发布公告。红色预警经区专项工作小组组长批准,启动I级响应并发布公告。

3.4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启动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取消预警。

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或解除相应等级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超过36小时后,一旦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重新发布预警公告。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据预警分级,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对应的应急响应分别为:III级应急响应、II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

4.2应急响应措施

4.2.1Ⅲ级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4.2.1.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老人、儿童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等疾病患者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2)教育体育部门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安排室内课程。

(3)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2.1.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4.2.1.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要达到全社会排放的10%以上,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1)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黄色预警减排措施。除紧急抢险检修作业机械外,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2)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停止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土石方转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作业,基坑护坡粉浆作业。停止石材切割作业,停运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气温低于4℃或气候条件不适宜清洗的情况除外)。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纳入保障清单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标准》要求。被纳入保障清单的一经发现不符合绿色施工要求,按要求移出保障清单。

(3)移动源减排措施。除特殊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国四及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上路行驶。公共交通部门加大运输保障力度,加强交通执法检查。加大对高污染车辆、砂石渣土车、脏车、黑烟车辆查处力度。除紧急抢险检修作业外,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4)其他减排措施。落实农作物秸秆、落叶、垃圾等露天禁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措施。停止道路画线、道路沥青铺设以及房屋涂胶喷漆、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和外立面改造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作业。

4.2.2Ⅱ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要达到全社会排放的20%以上,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同时,在落实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的减排措施。除紧急抢险检修作业机械外,城市建成区内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2)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停止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土石方转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作业,基坑护坡粉浆作业。停止石材切割作业,停运建筑垃圾、渣土、砂石。

(3)移动源减排措施。除特殊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国四及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上路行驶。除紧急抢险检修作业外,城市建成区内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4.2.3Ⅰ级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要达到全社会排放的30%以上,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同时,在落实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减排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情况,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2)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红色预警的减排措施。

(3)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4.2.4补充说明

春节假日期间,因中小学幼儿园放假、机动车行驶数量减少、多数工业企业停产、施工工地停工,社会活动强度大幅度降低,在发生空气重污染时,以提醒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为主。

移动源减排措施除执行公安机关发布的常态化限行措施规定外,还须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相关移动源管控措施,如交通管控措施中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和VOCs气体的工业企业。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类的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可简化为“一厂一策”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的重点排污企业,除制作公示牌外,还应编制“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具体应急减排措施,确保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对于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在保障任务完成的同时,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区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工程、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四川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标准》要求,并将裸露场地全部覆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4.3应急响应报告及通报

应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调整和解除后1小时内报市专项工作小组,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

4.4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根据市级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发布情况,区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按照预警发布程序报批,及时发布响应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信息。

5.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环境事件的新闻由区专项工作小组或授权应急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

6.总结评估

预警解除后,各成员单位应在2日内向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预警应对工作情况。

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调查、分析、评估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进一步分析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过程,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影响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

7.应急保障

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和人才队伍建设力度,按照国家要求和规范,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定期、不定期演练;并接受区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调度。按照分工对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格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智能化分析等手段,筛选存在应急减排措施不落实嫌疑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建立专家队伍,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

8.预案编制要求

根据预案要求,各街镇和区级有关部门需落实信息联络员,细化切实可行的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龙马潭生态环境局会同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确定并及时修订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除涉密单位外,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应确保覆盖所有涉气企业。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供全区建筑工地、市政交通施工工地名单,区发展改革局、区交通运输局提供公路、城市道路里程、交通、机动车保有、新能源车保有等明细清单。

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重点涉气污染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响应方案,在本预案发布20天内报区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9.监督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未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

应急响应措施:不同等级应急响应级别配套应急响应措施。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等。

重点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城市基础建设、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等涉及民生、经济发展的重点建设工程。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由区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修订版)》和生态环境厅《四川省重污染天气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等10个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及其补充说明等相关文件和政策要求,确定并定期更新发布的需纳入应急减排的污染源清单。

一厂一策: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要求,结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政策规定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大型商业建筑: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建筑。

外立面改造:建筑外立面使用装饰材料,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包括成片区外立面改造、整栋楼外立面改造和建筑物局部外立面改造。

10.2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实施时间

本应急预案由区专项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组织修订。

本应急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同时,《泸州市龙马潭区重污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泸龙府办发〔2022〕1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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