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区应急局和区行政审批局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区应急局和区行政审批局部分
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泸龙府办函〔2020〕103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应急部门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复函〉》(川编办函〔2020〕161号),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取消区应急局行政权力事项11项,新增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权力事项1项。
区应急局、区行政审批局对新增的事项要主动加强沟通衔接,搞好相关业务的学习培训,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并公开有关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优化运行流程,简化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对取消的事项不得截留或者变相实施,要逐项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强化日常监管,提高监管效率,落实监管责任。
附件:泸州市龙马潭区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泸州市龙马潭区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 实施单位 | 事项类型 | 权力名称 | 调整情况 |
310 | 区应急局 | 行政处罚 | 对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设置在安全地点,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的处罚 | 取消 |
311 | 区应急局 | 行政处罚 | 对冶金企业未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业的处罚 | 取消 |
312 | 区应急局 | 行政处罚 | 对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未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在作业前,未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未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未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后进入作业的处罚 | 取消 |
313 | 区应急局 | 行政处罚 | 对氧气系统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氧气燃爆事故以及氮气、氩气、珠光砂窒息事故的处罚 | 取消 |
314 | 区应急局 | 行政处罚 | 对冶金企业未科学、合理确定煤气柜容积,合理选择柜址位置,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 取消 |
315 | 区应急局 | 行政处罚 | 对冶金企业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取消 |
316 | 区应急局 | 行政处罚 | 对冶金企业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取消 |
317 | 区应急局 | 行政处罚 | 对冶金企业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 取消 |
325 | 区应急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经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骗取立项手续的处罚 | 取消 |
326 | 区应急局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取消 |
327 | 区应急局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建设单位未重新申请审查的处罚 | 取消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