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龙马潭区2024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州市龙马潭区2024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泸龙府办函〔2024〕31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泸州市龙马潭区2024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9日
泸州市龙马潭区2024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决策部署,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扎实做好2024年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全力保障全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四川省地质灾害全域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4 年)》及《四川省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2024年汛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川地灾指办函〔2024〕5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地灾分布、发育、成灾、防治等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地质灾害防治目标
加强地质灾害基础调查工作和防治工作,基本掌握全区境内致灾地质作用分布状况和危害程度。完善地质灾害监管体系,压实各街镇、区级相关部门责任,强化群测群防和应急体系建设,全面开展地灾防治宣传培训演练巡排查,加强地质灾害隐患治理,落实地质灾害防范各项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地质灾害防治重点
(一)重点防范时段。
汛期(5—9月)是地质灾害易发期和重点防治期,其他时期亦应加强防范人为工程活动诱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日降雨量50毫米以上或连续大雨3天以上、过程降雨量大于100毫米的时段,以及发生强降雨至雨后48小时的时段,是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时段。
(二)重点防治区域。
按照专业地勘单位提交的《龙马潭区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成果资料》,全区可分为地质灾害次重点防治区(中风险区)、一般防治区(低风险区)两个级别:安宁街道阳高寺第一中风险区、阳高寺第二中风险区、安宁社区中风险区,石洞街道张家祠中风险区、永寿社中风险区、桥头村中风险区,双加镇双加社区第1中风险区、第二中风险区、罗星村中风险区,特兴街道长安社区中风险区、罗沙村第一中风险区、罗沙村第二中风险区、魏园村4个中风险区、河湾村中风险区、走马村中风险区、幸福村中风险区,胡市镇三教村中风险区、胡市社区中风险区、金山村第二中风险区,金龙镇曹坝村中风险区和雪骡村中风险区等25个次重点防治区;除次重点防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防治区。已知销号地质灾害隐患点、两江沿岸高坡陡坎,在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其他在建工程、农村房前屋后高陡边坡和小流域沟谷等是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域。
(三)重点防范对象。
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农家乐、景区和安置点、工棚营地等人口聚集区;靠山靠崖、临沟临坎的房屋前后及左右两侧在建公路、铁路、水利、大型深基坑(边坡) 等重要工程建设活动区;交通干线沿线、旅游景区以及重要基础设施周边区域均属重点防范对象。
三、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各街镇和区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主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2〕121号)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落实岗位责任制,把隐患点防灾责任逐点落实到基层具体人员,实现“点点有人管、处处有人抓”。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做好威胁城镇居民和乡村农户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做好全区地质灾害信息的归口管理,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协调区级有关部门抢险救灾。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公路(乡道、村道由镇街、村负责)、航道沿线危及交通设施和通行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水务部门要做好河道、水利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教育和体育部门要做好学校、体育场场所和周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经信部门要做好工业企业、矿山开采等生产活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所属的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做好在建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要做好旅游景区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其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重要信息、突发事件要及时通报、快速反应,实现防灾信息与部门工作间的充分衔接。要切实落实领导带班、专人值守和24小时值班制度,强化查岗查哨,切实履行好防灾责任。
(二)广泛宣传培训,提升群测群防能力。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地球日、防震减灾日、土地日以及地质灾害调查、巡排查等时机,采取发放宣传单、挂标语、发短信、LED、村村响、“当家群”、电视与广播宣传等各种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大力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科普知识,确保受威胁群众100%知晓。同时,各街镇要在开展综合应急演练时将地质灾害避险演练纳入演练科目,提升党员干部的应急处置能力。每处地质灾害中风险区汛前开展一次培训演练,通过宣传、培训和演练不断提升广大干部群众识灾、报灾、防灾和逃生自救、互救能力。
(三)健全防灾制度,积极防御。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清醒认识地灾防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持全年防地灾、“管行业必须管地灾”,不断增强防范化解重大自然灾害的风险意识,时刻绷紧防灾减灾救灾弦。要系统研判、统筹部署,把风险和困难考虑得更充分一些,把防范措施做得更扎实一些,把抢险救援准备得更周全一些,要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巡排查、值班、灾情预报、灾情速报、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各项制度,积极防御,变被动救灾为主动防灾。尤其是汛期,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汛期24小时双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街镇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在关键时期要保证在岗在位,街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在主汛期原则上不得同时离开辖区,三分之二的街镇干部必须留守,村(社区)干部要切实承担起辖区灾害监测预警和转移群众的责任。要严格信息报告确认制度,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规范。要规范信息发布,统一对外发布防灾减灾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要组织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主管范围内建设项目业主按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评估,已开工和建成的项目须补做评估工作,并严格按评估报告完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杜绝人为诱发地质灾害。
(四)全面隐患排查,严格防灾措施落实。各街镇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始终聚焦风险隐患,突出地质灾害易发区、旅游景区、学校、医院、场镇、人口聚居点、在建工程、矿山企业等人口密集区,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发动基层群众,常态化、动态化、全员化开展隐患排查,做到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核查,按照“坡到顶、沟到头”原则,对有人居住和生产生活的地方进行全域排查评估,确保不留死角、万无一失。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要逐项梳理,制定整改方案,整改一项、销号一项,确保按时整改到位。对短时间内难以完成整改的风险隐患,必须提前落实好应急措施,确保隐患威胁区告知率和应急预案覆盖率达到100%;中风险区在汛前、汛中、汛后分别开展一次巡排查工作,每轮强降雨后及时排查风险隐患,核实风险变化情况。各街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汛前将隐患排查结果、防灾措施及防灾责任人落实情况报送区地质灾害防治与救援专项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五)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处置能力。各街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单位要认真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按实际需求修订《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主动避让方案》。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避险场所建设,备足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积极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协调联动应变突发性地质灾害能力。要加大资源整合和经费保障力度,加强应急技术和管理机构硬件能力建设。要加快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管理信息化、传输网络化、预测预警科学化和信息服务社会化进程,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反馈机制及网络体系,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和应急反应快速有效。
(六)加强会商研判,提升监测预警水平。各街镇、区级相关部门要健全监测预警联动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及时会商研判天气变化和灾害发展趋势。要完善区、街镇、村(社区)、社、点五级群测群防体系,加大汛期巡查监测频率,畅通灾害预警渠道,及时利用短信、微信、QQ等平台发布预警信息,落实信息传达确认机制,确保逐级传达到位。各街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及业主要严格落实巡查监测责任制,确保每个隐患点都有巡查监测责任人,做到定期巡查监测,巡查监测有数据、有记录、有分析、有研判,尤其是汛期必须做到“四到位”,即:雨前排查到位,雨中巡查到位,遇到险情及时避让处理到位,雨后对地灾点再次排查和对问题解决补救到位。对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的,要立即疏散群众,同时按应急处置流程报告,及时组织或聘请专业人员对地质灾害体进行勘查,查明灾害的类别、大小、成因、危害程度,划定危险区域,对变化趋势进行专业监测,有针对性地提出防灾减灾措施。
(七)预防为主,主动避让。各街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完善和充实已有的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和物资储备,确保一旦发生灾险情能立即投入使用。在重大天气变化过程前,主动组织受威胁群众提前转移至安全地带,努力将因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要强化在建工程主动避让措施落实,及时将预警信息传达到位,并督促建设单位在强降雨来临前采取停工避险、人员疏散等应急措施,避免施工人员发生因灾伤亡事件。我区属地质灾害易发区,任何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任何部门不得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报告。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三同时)。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八)加强监督,严格问责。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对因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要倒查有关部门和人员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的建设单位、在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责任单位以及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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