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关于双加物流中心通站道路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
关于双加物流中心通站道路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泸龙府地布〔2024〕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将双加物流中心通站道路征地项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双加物流中心通站道路征地项目。
(二)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三)批准文号:川府土〔2022〕831号。
(四)批准时间:2022年8月24日。
(五)批准用途: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权属、位置和面积(见附件)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泸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泸市府地布〔2023〕1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规〔2024〕3号)执行。签定补偿安置协议、主动搬迁交房的截止时间由区土地统征中心联合双加镇人民政府另行发布。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本项目被征地涉及的人员安置,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规〔2022〕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征收时间
(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被征地农业人员或者其他权利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15日前(公告发布之后30日)到被征收土地现场及双加镇人民政府办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被拆迁安置人员等事项的调查、补偿登记、复核等手续。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征地现场工作组调查结果作为补偿安置依据。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联系电话:0830-2650201。
(二)人员安置截止日期。2024年12月15日(公告发布之后30日)为人员安置截止日,截止日之后婚嫁迁入、生育或收养的人员不享受安置。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征地行为(川府土〔2022〕831号)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公告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征收土地权属、位置和面积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5日
附件
征收土地权属、位置和面积
单位:公顷
序号 | 被征地单位名称 | 性质 | 面积 | 备注 | ||
乡镇 | 村 | 组(社区) | ||||
1 | 双加镇 | 枝子园村 | 第1村民小组 | 集体土地 | 0.2757 | |
2 | 双加镇 | 枝子园村 | 第2村民小组 | 集体土地 | 2.7727 | |
3 | 双加镇 | 枝子园村 | 第6村民小组 | 集体土地 | 0.0023 | |
4 | 双加镇 | 大冲头村 | 第6村民小组 | 集体土地 | 0.5073 | |
合计 | 3.55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