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761389G/2026-00014 | 公文种类: | 公告 | ||
| 发布机构: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6-09-07 | 发布日期: | 2026-09-11 |
| 文号: | 泸龙府通〔2026〕1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泸龙府通〔2026〕12号
因泸州市龙马潭区陶然路周边城市更新齐关路道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规定,区政府于2026年9月7日作出《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泸龙政征〔2026〕3号)(附后),现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7日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
泸龙政征〔2026〕3号
因泸州市龙马潭区陶然路周边城市更新齐关路道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房屋实施补偿,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泸州市龙马潭区陶然路周边城市更新齐关路道路工程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涉及龙马潭区齐关街90号、91号、93号、95号、97号等(具体以规划红线为准),征收户数32户,总建筑面积12376.87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部门: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签约期限:2026年9月7日至2026年10月16日(40天)。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特此决定。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7日
附件
泸州市龙马潭区陶然路周边城市更新齐关路道路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顺利实施泸州市龙马潭区陶然路周边城市更新齐关路道路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泸市府规〔2023〕3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泸州市龙马潭区陶然路周边城市更新齐关路道路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范围
泸州市龙马潭区陶然路周边城市更新齐关路道路工程项目征收范围为龙马潭区齐关街90号、91号、93号、95号、97号等(具体以规划红线为准),征收户数32户,总建筑面积12376.87平方米。
二、征收签约期限
2026年9月7日至2026年10月16日 (40天)。
三、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其它合法房地产凭证为补偿依据。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龙马潭区陶然路周边城市更新齐关路道路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五、房屋征收的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装饰装修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热水器、抽油烟机等相关设施设备搬迁损失的补偿。
(五)政府奖励和其他各项补助。
六、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和政府奖励标准
(一)房屋价值的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价值)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建房〔2011〕77号文件评估确定。
(二)装饰装修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和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住宅房屋选择临时安置补偿的,补偿金额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3%按月计算,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2.非住宅房屋选择《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8条第(一)项方式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金额按以下标准计算:营业、生产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0.4%按月计算;办公、仓储等其他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0.3%按月计算;企业整体征收按被征收房地产评估价值总额的0.3%按月计算。
3.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 12 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搬迁补偿。
住宅房屋和独立开间营业门市,实行按户补偿,搬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元/㎡计算,每户每月不足1500元的补足1500元;货币补偿给予二次搬迁补偿。
除住宅房屋和独立开间营业门市以外的其他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用,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五)设备设施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水、电、气、通信等附属设施损失按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空调、热水器、抽油烟机等设施设备移机费按市场行情确定。特殊用水、电、气损失,提供水务公司、供电部门、天然气公司实际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其他相关设施设备搬迁损失补偿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七、政府奖励及其他补助
(一)政府奖励。
1.住宅、营业用房在政府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给予政府奖励。市属、区属行政、事业、国企等单位不予奖励。
2.办公、生产、仓储等其他用房在政府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政府奖励。市属、区属行政、事业、国企等单位不予奖励。
3.在政府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给予搬迁奖励。奖励期限分三个时段:
第一时段奖:2026年9月7日至2026年10月1日(25天)给予30000元/户奖励。
第二时段奖:2026年10月2日至2026年10月11日(10天)给予20000元/户奖励。
第三时段奖:2026年10月12日至2026年10月16日(5天)给予10000元/户奖励。
(二)购房补助。
个人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领取货币补偿款后6个月内,在泸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的,在购房后3个月内,凭购房合同和正式购房票据,按被征收人所持份额购房面积给予200元/㎡的补助。
(三)物业服务费补助。
个人住宅、营业、办公用房物业服务费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月计算,一次性补助60个月。
(四)物业维修资金补助。
个人住宅、营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物业维修资金补助,补助标准按60元/㎡计算。
(五)对住房困难户的补助。
被征收人他处无房、且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为不足50㎡住宅的,由政府补足50㎡后进行补偿,并以50㎡为基数,计算各项奖励和补助。
(六)对残疾人的补助。
征收已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供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前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证或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残疾人所持有房屋产权比例对应的所属份额评估价值20%的补助。
(七)对老红军的补助。
征收老红军及其配偶住宅房屋的,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的补助。
八、征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房屋征收涉及空地补偿。
房屋征收涉及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应根据规划部门规划审批的容积率指标扣除房屋分摊用地面积后确定空地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性质评估给予补偿。无法提供规划部门审批文件或者由于历史原因没有规划审批的,按照1:1容积率扣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后剩余土地确定为空地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性质评估给予补偿。
(二)国有公房住宅房屋的补偿。
国有公房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享受个人住宅房屋各项补偿补助(除200元/㎡购房补助外),不足50㎡住宅房屋按50㎡对其进行补偿。公房租赁房屋按实际租赁关系户数实施奖励。国有公房管理单位领取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款后负责安置承租户或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
(三)企业改制职工居住企业房屋未搬迁的处理。
企业改制后原企业职工因未享受房改政策等原因居住企业房屋未搬迁的,可享受提前搬迁奖励、装饰装修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设施设备补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可向户口所在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住房保障;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由产权人负责落实职工搬迁工作。
(四)房屋面积的认定。
1.《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未擅自改扩建),对符合《房产测量规范》面积计算标准的,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按实际测绘面积确定。
2.老契证产权房屋记载面积单位与现行计算单位不一致的(未擅自改扩建),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按实际测绘面积确定。
3.因历史原因未登记的房屋(未擅自改扩建的),由征收主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定,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按实际测绘面积确定。对不符合建筑规范,未认定的面积部分,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五)共有房屋的安置补偿。
征收共有产权房屋,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均按一户进行安置补偿。
(六)征收出租的房屋。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交房。被征收人与租赁人不能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七)土地和房屋总证分割问题。
因房改或单位改制购买单位房屋未分割土地、房屋总证面积的,征收时不再进行分割,按购买协议约定的面积进行安置补偿,并收回总证注销。若购买协议约定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按实际测绘面积确定。


